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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不滿友人盜用fb邀兩女性交 青年「爆樽」插臉判入教導所

【明報專訊】無業青年遭友人盜用facebook帳戶,發信息邀請兩名女友人性交,今年3月兩人在網吧相遇發生爭執,無業青年「爆樽」插友人臉部,事主須縫20針。法官稱被告缺乏家庭監管,升中後行為問題惡化,被告須接受長期監管式教導,遂判被告入教導所。

被告本盼判囚:已適應監獄環境

被告盧峻軒(20歲)早前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承諾改過自新,盧父昨到庭旁聽,承諾會多關心被告。辯方稱,被告案發至今已還押7個多月,已適應監獄環境,希望法官判監而非判入教導所。

法官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報告指出,被告6歲時與母親持單程證來港,與港人父親團聚,父母其後離異,被告與父親同住,但其父任職中港司機,長時間不在家,把被告交由祖母及姑媽照顧。被告患注意力缺乏及過度活躍症,讀書成績不好,升中後行為問題惡化,未完成中五便輟學,終日與不良分子流連街頭。2014年被告曾因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判入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性格頑固,對自己的問題視若無睹。

法官認為被告無預謀犯案,案發時遭事主挑撥感憤怒,在衝動下犯案。被告以有尖角的玻璃樽傷人,事主須縫20針,臉上留有傷痕或會破相,但未有傷害其視力造成永久傷殘。

法官稱,有意圖傷人屬嚴重罪行,判刑須具阻嚇力,若判被告監禁,量刑起點為3年半至3年9個月;考慮到被告的年紀、背景、前科及勞教中心報告等,認為值得給予被告更新機會,但被告學無所成、無所事事,不利更新,認為監禁非適合刑罰,故判被告入教導所接受長期監管式教導,以學到一技之長,協助更新。

【案件編號:DCCC5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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