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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案受害者與唯一證人非關鍵
華婦申永久居民覆核被拒

【明報專訊】一名華裔女子以自己作為詐騙案的受害者及唯一證人等原因,欲以人道及同情理由,申請永久居民身分被拒,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聯邦法院最終裁定維持原判,拒絕其申請。

該名譯音姓李的45歲申請人,聯同兩名譯音姓陳、分別13及15歲的女兒,申請永久居民身分但遭移民部拒絕。裁決文件指李婦與兩名女兒,在2013年10月以臨時居民身分入境,當時她本人持有工作簽證至2014年4月底。

她當時以為能透過一項投資計劃,申請移民本國,但並不知道助她辦理的人,是在進行大規模的地產投資及移民詐騙。

法庭文件顯示,詐騙事件涉及32名受害人。詐騙者聲稱能透過安省省推薦移民項目,協助購買一個大型發展項目單位,買家在6個月內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及工作簽證。李婦最終投資的44萬元盡失,亦沒有取得移民身分,工作簽證並在2014年4月到期。

李婦指由於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而她亦是唯一能夠頂證的證人,現時受到加拿大警方保護。

根據紀錄,李婦在其工作簽證到期時,曾提出續期申請被拒,之後亦曾申請臨時居民簽證,但在2016年同樣遭拒。她向法庭稱,在2015年初才知道自己是移民詐騙的受害人。由於她提出續簽工作證被拒,所以在2015年8月以人道理由申請移民,提出的理由包括該宗詐騙事件,以及兩名女兒若要回到中國的影響,但其移民申請在今年1月被拒。她因此提出上訴。

聯邦法院法官認為,李婦自2014年中原有的工作簽證到期後,已沒有合法居留本國的身分。至於她提出自己作為詐騙案唯一證人的理據,法官則認為,即使她離開本國,亦可按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申請回加作證。另外,她亦可基於要作證的理由,申請臨時居民簽證,不一定要申請移民。移民部的代表在早前的訴訟中,已經確定只要提供充分的文件證明,李婦可提出臨時居民簽證申請。

李婦又指移民部在考慮其申請時,未有按照她提供的聯絡方法,聯絡負責案件的多倫多警方及加拿大邊境服務處(CBSA)的人員,以取得更多資訊。法官強調,移民部職員並沒有責任去進行由申請人提出的額外查詢,申請人有責任提供所有他們認為適合的資料及文件。

至於兩名女兒回到中國的影響,法官亦認為,雖然李婦擁有兩名女兒的監護權,但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返回中國會對女兒構成負面影響。法官相信,她們能適應本國生活,亦能適應返回中國後的生活,而她們回中國後,也會繼續與母親同住,同時亦能較易接觸到父親。基於上述的各項考慮,法官決定不接納李婦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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