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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訂明收地無補償 居民憂逼遷

【明報專訊】鄧雲御祖堂司理向寮屋居民提出簽訂租約,列明如果政府徵用該地皮,或地主對該地皮有發展計劃時,租戶須於6個月內遷離,且不得向地主索取任何補償損失。有寮屋居民稱這條款令他們最擔心,因為未有這租約時,當政府收地發展,寮屋居民可獲特惠津貼及安置,但這條款卻會令他們提前被逼遷。

稱此前政府收地有津貼

根據本報取得由鄧雲御祖堂擬訂的租約,詳列15項條款,當中包括租戶不得將租得之土地用作違反政府法例用途,任何增建或改建構築物須徵得祖堂的書面同意及獲政府批准。

條款並提到,在租約有效期內,就地皮的任何規劃申請與履行規劃許可的一切費用,都由租戶負責。

租約列明,「在本租約租期屆滿時,乙方(租戶)須將本租約土地段,全部完整交回甲方接管,乙方及其家人或僱員等,即須一律遷離」。另外,如果政府徵用該地皮或地主有發展計劃時,租戶須於6個月內遷離,不得向地主索取任何補償。

律師:地主未能免僭建責任

居民憂慮以上這條款等同兩年租約期滿後即逼遷,對此,事務律師黃國桐分析,簽了租約就是你情我願,沒理由保障寮屋居民將來發展時候的上樓權。對於僭建責任,黃國桐稱,雖然租約列明租戶不得違規改建,但不代表地主便可「免責」,因為作為地主,須承擔該土地的法律責任,惟業主可向租戶民事索償,「但這樣並不實際,因為通常租寮屋者都非大富大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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