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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法例僅規管執法者 市民竊聽未必違法

【明報專訊】曾鈺成提到助理在3年前曾在市面購置探測竊聽裝置的器材,在辦公室探測時得出「陽性反應」,因而懷疑被竊聽。其實本地和內地購物網站都有出售聲稱是「超微型」或「小巧」的竊聽裝置及防竊聽裝置,售價由百多元至千多元;而竊聽裝置探測器則約售數千元。

梁家傑:空曠地方面談防偷聽

民主黨單仲偕說,在立法會大樓內工作時一直保持會被竊聽的警覺,處理機密時會有防泄密的措施。公民黨梁家傑說,有需要時會與別人到空曠地方面對面對話,以防竊聽。

市面有檢查竊聽裝置的器材出售,曾鈺成亦說,「既然可在街上買到,不是專門得太緊要」。資訊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說,市面這些器材未必百分百準確。

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執法機構要獲授權才可作竊聽行動,但條例只監管執法部門,不涵蓋普通市民。執法機構的竊聽行動須高級人員批准,若侵擾程度較高,如需進入當事人處所監察,就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推薦的小組法官申請。

大律師:「入屋」偷聽或犯法

普通市民竊聽別人是否違法?大律師陸偉雄說,嚴格來說「竊聽」這行為未必違法,「偷聽別人說話不是刑事」,問題在於如何偷聽,如靠闖入私人物業,或在未經同意下破壞門鎖進入,則分別有可能干犯「企圖入屋犯法」或刑事疰a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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