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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楊家誠(左圖)前年被裁定5項洗黑錢罪成,判囚6年,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上訴昨在終審法院開審。其妻王曼酈(右圖)亦有到庭支持丈夫。(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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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楊家誠涉洗錢7.2億上訴終院

【明報專訊】英冠球會伯明翰前班主、商人楊家誠被指在2001至07年間,利用個人及已故父親名下的5個戶口洗黑錢逾7.2億元,前年被裁定罪成,判囚6年。他上訴被駁回後,昨向終審法院上訴。楊早前獲准以700萬元現金及600萬元人事擔保保釋等候上訴,昨日出庭時明顯比之前精神飽滿,頭髮烏黑。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若有人處理已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屬違法。代表楊家誠(55歲)的御用大律師Clare Montgomery認為,不論被告是「知道」抑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來自其他罪行,他都要對事實有一定的確定性。Montgomery認為,在洗黑錢的罪行中,控方不一定證明款項來自哪項控罪,但須證明控罪的類型,或羅列出幾種可能性,而每一個可能性都只能得出一個結論、即該款項來自罪案。

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師Jonathan Caplan則認為,終審法院自2001年已解決了控方須否證明款項來自罪行的問題,而辯方引用的英國法律條文,與香港的條文字眼有顯著分別。雙方另爭議普通法的「重疊原則」如何應用在洗黑錢罪行,亦即控方能否在一項控罪中,指控同一戶口內的多次交易。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FACC 1、5、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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