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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銅鑼灣樓宇限高 終院裁涉侵產權

【明報專訊】城規會2010年為銅鑼灣區的樓宇實施高度限制等新措施,銅鑼灣大地主希慎興業(0014)翌年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但被駁回。上訴庭其後裁定希慎上訴得直,發還城規會重新考慮。惟上訴庭指案件不涉及《基本法》對私有產權的保護,希慎不服該法律觀點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昨頒下判辭,裁定本案涉及基本法對私有產權的保護。

希慎歡迎 城規研判辭影響

城規會表示會研究終院判辭,並將就判辭對城規會辦事程序與方法的影響,徵詢法律意見。 希慎歡迎終審法院的裁決,表示判辭澄清基本法下私有財產權利的範圍,現正與法律團隊詳細分析判辭。

根據基本法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第105條則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上訴庭早前指出,城規會為地皮實施高度限制等措施,不觸及上述基本法條文對私有產權的保護。惟終審法院於判辭中不同意有關觀點,認為城規會在私人發展商取得土地後,施加額外的限制,顯然涉及對私有產權的侵犯。終院決定維持上訴庭發還城規會考慮高度限制的決定,但下令城規會毋須跟隨上訴庭對基本法第6及105條的看法。

保障非絕對 須看社會利益

判辭又提到,雖然基本法上述條文保障私有產權,但有關權利非絕對,應採用「相稱性分析」(proportionality analysis)衡量,以決定對私有產權的限制可達至何種程度,其中包括審視從該項權利侵犯所獲得的社會利益、與侵犯私人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之間,是否已取得合理平衡,尤其須審視追求該社會利益,會否導致相關的人承受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案件編號:FACV21、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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