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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稅局上訴得直 DSD退稅限買一賣一

【明報專訊】政府於2013年推出雙倍印花稅(DSD)辣招,但換樓者若在6個月內賣出原物業可獲豁免。有「買一賣二」的換樓客,被印花稅署指並非「買一賣一」,拒退還27.3萬元印花稅。他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印花稅署上訴,昨獲判得直兼獲訟費。有法律界人士估計,由於印花稅署聘請資深大律師打官司,該換樓客隨時要負擔數百萬元訟費。

覆核者或擘あ妐U訟費

提出覆核的換樓客何國泰早前透露,他在1995年結婚並購入青衣翠怡花園單位,至2006年其妻懷有女兒,他遂購入另一個位於2座的單位。2013年何妻再度懷孕,何打算「細屋換大屋」,同年6月簽約以730萬元買入逾千呎的珀麗灣單位,並於3日後及約3個月後,分別以468萬元及340萬元出售原來的兩個單位,並支付合共54.75萬元雙倍印花稅。前年11月,他申請退還一半印花稅(即27.37萬元),但去年1月以退還機制只適用於原本持有單一物業者為由被拒絕,何遂提出司法覆核。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29條,業主須在買入新單位之後的6個月內出售「原物業」(original property),才可獲退稅,而本案爭議點在於「原物業」是否涵蓋多於一項物業。原審法官認為,條例沒對「原物業」的數量設限,而且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條,法例中單數的字和詞句亦指眾數,而指眾數的字及詞句亦指單數,故印花稅條的原物業可指單一或多個。

原審:沒限物業量 上訴庭:「another」限一個

惟上訴庭認為《印花稅條例》已為「原物業」立下定義,即業主的「另一(another)」住宅物業,這已經清楚顯示「原物業」只限一個,故《釋義及通則條例》第7條並不適用。

此外,上訴庭表示申請退回雙倍印花稅設有時間限制,該時間限制與「原物業」的出售時間有關,若「原物業」可以指多於一個物業,便會出現多於一個物業出售日,令計算時限困難,這反映法例原意是「買一賣一」的業主才可獲得退稅。

對於業主一方引用財政司長曾俊華的網誌,稱政府為了照顧有實際住屋需要的港人用家,只要他們打算只擁有一個住宅物業,無論是首次置業或者換樓,都毋須付雙倍印花稅,上訴庭認為這些材料可以用來說明立法背景,但不能用來直接推斷或改變法律字眼的意思。

【案件編號:CACV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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