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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爭獄中打電話權利 在囚者獲准覆核

【明報專訊】因搶劫和盜竊入獄的在囚者,透過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協助,去年申請司法覆核,爭取在獄中打電話外出的權利,興訟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昨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案件將排期正式聆訊。

申請人為蔡全新,答辯人為懲教署,社協則被列作「有利害關係的一方」(interested party)。高院昨批出司法覆核許可,53歲申請人有41項案底,2015年因搶劫和盜竊罪被判囚4年4個月,初期被囚禁在赤柱監獄,去年8月被轉到大欖監獄服刑。

欲聯絡社協被拒無解釋

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初級組主席鄭育良表示,按現時安排,在囚者如有緊急事項要致電外界,可向監獄管方申請,經審批後如考慮情G特殊會安排,一般需時1至2日;但若在囚者遇上家中白事等,也可申請盡快當日打電話。鄭指出,一般做法是在囚者可透過家人探訪或書信與親友溝通,並不設指定打電話安排。

根據去年的申請書指出,蔡全新在獄中一直與社區組織協會成員聯絡,爭取囚犯權益。前年5月19日及去年5月9日,他兩度向監獄申請致電社區組織協會幹事蔡耀昌,查詢有關囚犯權益事宜,但遭獄方拒絕,亦未有解釋原因。蔡全新要求聲明懲教署做法越權,並要求法庭聲明懲教署的工作守則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通訊自由的條文。

懲教署﹕考慮申請按個案理據

懲教署表示,個案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會就其內容作出評論。一般而言,法例並無訂明在囚者使用電話通訊的安排,該署按個別申請個案的理據而考慮給予批准,一向鼓勵在囚者與境外直系親屬聯繫的致電境外安排,亦希望家屬及朋友親身前往探訪在囚者,而在囚者可向外間發出及接受任何數量的信件。

【案件編號:HCAL1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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