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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前左二起)、羅冠聰及周永康昨於散庭後表示,3人已作會判即時監禁的最壞打算,但強調爭取民主的心不變,仍會與大家並肩作戰。(李紹昌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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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闖公民廣場案 官指口號「奪」字涉暴力 雙學三子覆核判刑下周四判 律政司促囚

【明報專訊】揭開佔領運動序幕的2014年9.26衝擊「公民廣場」事件,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及常委羅冠聰,當晚分別爬過圍欄進入廣場,並在台上呼籲市民參與,去年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律政司不服判刑申覆核。案件昨審理,律政司表示3人預謀以暴力硬闖公民廣場,罪行嚴重,促請上訴庭判監。雖然三子代表律師強調無預期會有暴力事件,惟上訴庭直指當日「重奪公民廣場」口號中的「奪」字已等同表明會用暴力,終押後至下周四宣判。

律政司:原審忽略罪行嚴重性

代表律政司的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昨陳辭指出,非法集結罪的嚴重性可近暴動,惟原審裁判官判刑時只側重3人行為,無考慮罪行嚴重性。梁又指愈來愈多涉及示威集會的案件,希望上訴庭能就此訂立量刑指引。梁其後引述證供指出,3人當晚案發前曾討論被捕風險和聯絡律師等,他們雖強調遇阻撓時不會主動傷害他人,但應清楚知道衝入公民廣場遇阻撓只能硬闖,必然涉暴力,「佢]所講鵅y和理非』根本係口是心非」。

梁又指當日的衝擊行為最終令10名保安受傷,最嚴重的一人腳趾骨折,需留院39天,可見所涉暴力不小。梁承認3人並無實際使用暴力令保安受傷,但作為非法集結一員,應負相應刑責。

被告不信會有暴力 官:僅主觀願望

代表黃之鋒的大律師石書銘陳辭時則指出,由排隊打尖至擾亂公眾秩序均可構成非法集結,未必涉及使用武力。惟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重奪公民廣場的「奪」字已涉及使用暴力。

石舉例回應稱,「有人打官司都話想搶番自己洁A同暴力差好遠」,強調不能排除3人是真誠相信不會有暴力,有肢體碰撞不等同有暴力,楊官聞言表示這只是他們「主觀願望」。

辯方:「少少踩線」毋須推高懲罰

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師蔡維邦陳辭時強調,本案並非掟石縱火般的暴動,而是群眾情緒高昂下「少少踩線」行為,認為毋須將懲罰程度推高。蔡形容,周當時是「對學運充滿理想20歲後生仔」,大學未畢業,如周是次能「逃過一劫」,料未來會對社會作出更大貢獻。代表羅冠聰的大律師蔡鎮則指出,保安員供辭顯示他們有些傷勢因同事推撞造成,不能因此歸咎為三子罪責,強調社會服務令已備阻嚇元素。

黃之鋒及周永康早前各被裁定1項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則被裁定1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周其後判囚3周、緩刑1年,黃及羅則分別被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服令。庭上透露,黃及羅已服畢社服令,周的緩刑令亦將於下周屆滿。

【案件編號:CAAR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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