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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警長在路邊截停一輛涉嫌違規的汽車,其他車輛從他身邊經過時,都應小心減速慢行。(明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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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要聞
 違《讓位法》司機趨增
去年共發1502張告票

【明報專訊】為了保護正在公路上執行公務的應急人員,安省政府在10年前通過了《讓位法》(Move Over Law)﹐如果司機看到有應急車輛閃燈並停靠在路邊時,應減速和避讓。而該項法律實施以來,警方雖然不斷加強執法,但近年來違犯此條法規的司機卻有愈來愈多的趨勢。在上周的公民日長周末﹐省警執法重點之一就是要嚴格執行《讓位法》。

省警方面表示,《讓位法》實施10年以來,迄今省警已發出相關的告票1.1萬張。僅在去年,相關告票就發出1502張。但違規次數並未因此減少,相反,從2010年開始,告票的數量有逐年穩步上升的趨勢。以2010年為例,當年的相關告票數量為1067張。

《讓位法》其實是大家的俗稱,準確的說,它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中第159條的第2款和第3款。

第二款規定,當司機看到前方有應急車輛閃燈並靠在路邊時,例如警車、消防車或急救車,從旁邊經過時應減速並小心慢行。

多市警方的張警長講解稱,交通法沒有硬性規定減速要減到多少,而根據以往的法庭解釋(Court Interpretation),就是要求司機有一個明顯的減速。

「如在限速60公里的馬路上行駛,司機把車速從60公里減到50公里,這有什麼區別?區別幾乎可以忽略不計。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減速減到30公里到40公里,才算是減速。」

第三款則更進一步規定,如果馬路有不止一條車道,則司機應在保證自身和其他車輛安全的情況下換線,轉去另外一條車道,盡可能讓自己的車輛與靠邊停的車輛之間,有一條車道的空位。

張警長解釋,假設某條馬路從最中間至最旁邊的車道共3條線,應急車輛佔了最右側的第3道,某司機駕駛的汽車是在中間的第2道。當司機看到應急車輛之後,確認可以安全換線的情況下,司機應換線至最左側的第1道。

「這些避讓措施的前提都是安全。無論是減速慢行,還是切換車道,司機都不能採取突然煞車的方式,因為那樣很容易引起後車碰撞。正確的做法是司機保持開闊的視野,遠遠地看見緊急車輛之後,先是鬆油門,然後輕踩煞車,讓車速慢慢降下來。」

除了要避讓停在路邊的應急車輛,司機如何在行駛過程中為應急車輛讓道,也是許多市民不太重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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