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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兒童可自行委任律師發聲

【明報專訊】除了廢除撫養權,《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另一項變革,是賦予兒童自行委任獨立法律代表的權利。香港律師會家事法委員會主席何志權指出,以往兒童雖可要求見法官表達意見,但要委派律師代表就必須通過監護人,新安排有助兒童在父母就其安排有爭拗時表達自己意見。

過往兒童怕得罪父母 避講真意向

何志權解釋,子女安排命令原則上可以包括任何事項,「例如幾時返教會,甚至唔可以食牛肉都得」,而兒童的法律權利在新法案底下尤其重要,可以於父母就其安排出現爭拗時,自行通過律師表達自己意見。他補充,以往法庭透過社署福利調查官了解兒童意見以作日後安排決定,但兒童怕得罪父母任何一方而不敢說心底話,如在律師代表下,可由第三方為兒童道出其意向。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何愛珠認為,法案必須提供配套,以助父母切實聆聽子女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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