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大律師余超卓今年5月到荔枝角收押所,準備與販毒案被告會面,由於他沒攜帶身分證及大律師證件,只向懲教員出示回鄉證,被拒絕入內。余日前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有關決定不合理,要求法庭聲明回鄉證足以核實身分。 非港府簽發 懲教拒放行 申請人為余超卓,答辯人為懲教署長。入稟狀指出,申請人5月26日到荔枝角收押所探訪販毒案被告,但發現遺失了身分證及大律師證件。懲教員容許他出示旅遊證件證明身分,當申請人出示回鄉證後,懲教員以回鄉證不是由香港政府簽發為由,拒絕把回鄉證視為核實身分的有效證明。申請人又出示駕駛執照、信用卡及名片,並要求懲教員翻查訪客登記冊及閉路電視片段,都不獲接納,最終申請人需要返回家中領取護照,方獲放行。 申請人認為,旅遊證件簽發地並不影響核實身分的有效性,懲教署犯了法律上的錯誤;《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懲教員認得申請人是大律師,卻根據內部身分核實程序,拒絕他進入收押所,做法不合理。申請人指出,護照與回鄉證均反映申請人是有居留權的中國公民,亦同樣附有姓名及身分證號碼。申請人續指,該次會面非常緊急,被告面對嚴重刑事控罪,不必要的程序阻礙,侵犯了被告受憲法保障的權利。 【入稟編號:HCAL1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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