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機砸頭後 頭暈又頭痛 華女告僱主 官司拖了16年
原告兩度失蹤 法官終止審訊

[2017.05.06] 發表
圖為安省高等法院。(明報圖片)

【明報專訊】 一位葉姓華裔女士,在辦公地方被一個未固定好而掉下的電視機砸到頭部,但卻等到6年的追溯期快過期時才向法院興訟索賠。此後又莫名其妙地將案件拖了8年,才指示代表律師繼續訴訟。安省高院的裁判官認為,官司的時間被原告毫無理由地拖延了那麼長,令被告處於無法挽回的劣勢地位,因此駁回原告的動議,並徹底終止了這宗訴訟。

葉(Ip,音譯)女士聲稱在2001年6月29日在上班期間,被辦公室一台突然掉下來的電視機砸中頭部。打算向僱主蔡某(Tsoi,音譯)索賠的她並未馬上採取行動,而是一直拖到2006年4月24日,才委託律師向法院興訟。

此時已經是快到民事訴訟有效追溯期的期限了,而且葉女士也已經離開加拿大回到香港居住,她是通過郵件方式來通知律師進行司法程序。

又因為有其它不可預料的事情發生,到了2008年12月,葉女士的律師康思吉(Consky)收到了法庭寄來的表格,要求與訟雙方一起來確定預審和正式審訊的日期。但康思吉無法聯絡到葉女士,此案似乎就因此無疾而終。

直到8年後的2015年10月,康思吉終於找到了葉女士,而對方發來一封電子郵件之後又失去了聯繫,最後才在2016年7月發來一封簡短的電子郵件稱,她「頭疼兼頭暈」,並反問案子為何拖那麼長,「希望能定案,讓這場噩夢過去。」指示律師向法院提出動議,要把本案重新列入司法程序日程上。

安省高等法院委任的處理案件裁判官(Master)Sugunasiri,在審核葉女士的動議時,認為首先要考慮的一條原則是,民事案件應該在一個合理的時間期限內解決,否則原告必須提供合理的解釋,說明如果案件拖延後繼續進行,不會令被告處於不可彌補的不利境地當中。

裁判官表示,葉女士沒有提供合理的解釋,為什麼在其律師接到法庭的相關文件之後,拖了整整8年都沒有推動案件審理的進行。

其代表律師康思吉解釋稱,他們無法聯絡到葉女士,但葉女士始終沒有解釋為什麼律師聯繫不到她,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對推動此案非常關注。

僅僅憑那封簡短的電子郵件,不足以說明為何8年來都毫無動靜。她起碼要說明,她自己一直想推動案件審理,但因為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做不到。

原告聲稱,此案如果繼續進行,被告不會處於劣勢,因為此案並沒有出現證據文件丟失的情況;被告也知道要出庭作證的證人的聯繫資料;大家對事情的記憶沒有忘卻。

被告則表示,前前後後共16年的時間,許多事情的記憶都已淡忘,而且有3個可作供的證人已經找不到。

裁判官認為,雖然被告也很消極的跟進案件的發展,但推動案件的主要責任是在原告身上,原告的延誤和她對本案的消極態度,使得他決定駁回原告的動議並終止此案,原訴人還要支付答辯人670多元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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