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國珊擾立會上訴終院 律政司:旁聽無言論自由

[2017.09.05] 發表

【明報專訊】反對擴建將軍澳堆填區的西貢區議員方國珊(圖),被指2014年與兩名助理旁聽立法會工務小組會議時兩度展示標語及喧嘩,令會議中斷,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成,各被罰款2000元,方向終審法院上訴,案件昨日審理。方國珊一方指有關條例不容公眾在席上展示任何標誌或標語,是不合乎比例地限制了言論自由;律政司一方則反駁指立法會大樓並非對外開放,公眾沒有言論自由,法官對此說法感驚訝。

官押後頒書面裁決

終院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押後頒布書面裁決。方國珊昨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潘熙指相關《行政指令》第11條要求所有進入會議廳的人「遵守秩序」,但「遵守秩序」一詞過於空泛;而第12a條則要求「在記者席或公眾席上,任何人不得展示任何標誌、標語或橫幅」,潘認為限制不合乎比例,既然大樓開放予公眾旁聽,則不應限制公眾的言論自由。常任法官霍兆剛舉例,法庭亦容許公眾入內參觀,但並不代表讓公眾發言。首席法官馬道立說,若有人赤裸走入法庭,法官要求該人離開亦不合理?潘熙說同意有關的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但強調限制須合乎比例。

官質疑律政司立場錯誤

代表律政司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黎婉姬回應稱,由於立法會大樓一般並不對外開放,只容許公眾旁聽會議或參觀,故公眾並不享有言論自由。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說對此說法感驚訝;常任法官李義亦質疑黎的立場錯誤,因市民受憲法保障,享憲法賦予的權利,若據律政司的說法,只要作為業主的政府限制公眾進入物業,便能同時奪去公眾的基本權利。黎補充,即使本案涉及言論自由,該自由亦須合乎比例,即須維持公眾秩序。

【案件編號:FACC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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