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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重審前夕 控方策略性改控罪詳情

【明報專訊】法官於今次曾蔭權案開審時向陪審團明言,本案為重審非秘密,但未有提到案中的控罪詳情已與原審截然不同。事緣控方於重審前一周突然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刪減原控罪中列出的3項由雄濤廣播提交予行政會議考慮的申請,改為曾蔭權接受利益傾向於優待雄濤。控方當時表明,因原審時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故需修改控罪,然而即使作出「策略性」修改,控方始終未能將曾蔭權以貪污入罪。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其實修改控罪詳情後,變相更易入罪。

刪雄濤3申請 改為曾蔭權傾向優待

曾蔭權於前年10月初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時,被控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至去年10月於高等法院提訊時,控方才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4(2B)條加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今年2月中第一次審訊,陪審團退庭商議逾15小時後,以大比數裁定曾蔭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罪成、一罪脫,而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則未能達至大比數裁決。當時陪審團退庭商議時,曾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提出疑問,查問是否要證實被告所收的利益與雄濤申請之間的因果關係。

法官陳慶偉其後解釋稱,陪審團只需考慮曾蔭權收受大宅裝修,是否與其批准雄濤的申請事宜有所關連,陪審團再商量後,最終仍未能達成裁決。控方就該罪提出重審,案件押後至上月26日開審。

控方稱較易聚焦 辯方反對

惟案件開審前一周的提訊中,控方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突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刪減原控罪中列出的3項申請(見表)。Perry陳辭時表明,修改控罪詳情是基於原審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而刪減後能讓陪審團聚焦於真正問題,即免費裝修是賄賂,還是正常商業協議。辯方則反對,認為重審前才提出修改,或影響公義。陳官接納控方申請,控罪詳情於重審前一天正式修訂。

不過,第二次審訊時陪審團對控罪仍有疑惑,商議時再問到入罪是否要與發牌有關。Perry表明,因終審法院就許仕仁案已確立「甜頭」說法,故只要曾蔭權以特首身分收受甜頭,便足以定罪。陳官最終接納此說法,向陪審團稱接受裝修費即屬貪污,毋須與發牌有關。

法界人士稱變相擴控罪 更易入罪

有熟悉刑事程序的法律界人士認為,原控罪詳情冗長且複雜,陪審團裁決時需同時就該3項申請是否與罪行相關下決定,「即使識法律的人都覺得困難」,故控方有責任將控罪詳情簡化;而修改後,陪審團只需決定是否收利益以傾向優待便可,相信較易掌握。亦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修改後變相擴闊控罪範圍,更易入罪,只要陪審團認為裝修費為利益,曾蔭權便屬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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