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覆核 申請方:40條保障寫無「丁權」

[2018.12.04] 發表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左二)及副主席林偉強(左一)昨特意到庭旁聽,劉業強表示對訴訟抱積極樂觀態度面對。(楊柏賢攝)

【明報專訊】首宗挑戰新界原居民丁權司法覆核案昨開審,代表申請方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出,多年來被丁屋政策玩弄的香港人期待這案開審已久,又指大部分港人都是受害者,並批評政府對丁屋政策一直採取「議而不決」態度,甚至在日益嚴重的土地問題下,政府亦不願與申請方站在同一立場。申請方認為丁屋政策違憲,歧視女性及非原居民,政府亦沒有履行《基本法》,未盡為所有港人的福祉管理、使用及開發香港土地的責任。

劉業強︰原居民權益最嚴重挑戰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昨在庭外稱,是次是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遇到最嚴重的挑戰,訴訟結果直接影響原居民及後代,故鄉議局委員及80萬新界原居民都感非常關注。基本法第40條列名,「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劉強調這是新界原居民一直相信的。鄉議局現階段不會評估覆核結果,會抱積極樂觀態度面對,且相信結果能掃除很多人對第40條不包括丁權的疑慮。

代表申請人郭卓堅與呂智恆的李柱銘稱,丁屋政策從來只是行政政策,沒有法定方案支持。政府及鄉議局均認為丁屋政策受基本法第40條保護,但李指沒有證據顯示第40條保護「男原居民」的傳統合法權益。

李柱銘︰122條只保回歸前丁權不變

李柱銘續稱,鄉議局另爭議的基本法第122條,亦只是確保在基本法落實前已享有丁權者的權利不變,及能居住在原有房屋,沒有證據顯示政府是否有意繼續實行丁屋政策,政府亦沒有義務在回歸後繼續實行有關政策。李又指若第40條欲保障丁屋政策,何不參考第122條的寫法,清楚列明丁屋二字。

至於鄉議局認為新界原居民的傳統合法權益可追溯至1898年前,李反駁清朝與英國政府的土地政策截然不同,難以比較。在清朝時期,任何人只要持有土地,均可隨意建屋,甚至可以隨意佔地;清朝法律亦沒禁止女性或非原居民擁有土地。至殖民地時期,英政府將所有土地列為官地,並要經過政府同意才能建屋,或以換地方式建屋。因此,兩個不同系統不能作比較。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AL2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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