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拍警察遭控「侵犯肖像」 老翁抗告逆轉

[2020.11.17] 發表

【明報專訊】一名老翁日前在花蓮火車站看見警員執勤,用手機拍下警察臂章留念,遭警員認為侵犯肖像權、要求當場刪照片,他不肯而挨罰2千,他認為該警有戴口罩,沒拍到臉部,甚至反控遭警用手強抓,導致手臂挫傷流血,法院認為公務人員在公眾場合執行公務應受檢視、監督,判可不罰,且該警因為使民眾受傷,遭法院依職權告發。

判決書指出,該老翁今年6月在花蓮火車站看見警員執勤,因此拿出手機拍攝警員臂章,遭警員認為侵害人格及肖像權、要求當場刪照片,他拒絕後想離開,被警員先是口頭命令不准走,最後出手抓住他的手臂阻擋,導致他左手挫傷流血,事後還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挨罰2000元罰鍰,他不服提出抗告。

法院勘驗警方密錄器影像後認為,公務人員在公眾場所執行公務,本應受一般民眾檢視及監督,台灣也無任何法條禁止民眾在公開場合對正在執勤公務人員拍照、錄影,無所謂侵犯隱私權或肖像權,因此判老翁可不用受罰。

此外,老翁全程並無攻擊之動作,彭姓警員也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可以要求老翁刪除檔案,加上彭員出手阻擋民眾離開造成對方出現挫傷,行為上涉犯《刑法》中「公務人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強制罪」之嫌疑,花蓮地院因此依職權告發,以求端正警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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