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立法限播 禁貶中華文化荼毒少年
【明報專訊】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前日(16日)發布《廣播電視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條例》),提出主創人員倘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當局可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作出限制。
製作者藝人違法 節目播放受限
條文中「主創人員」暫未有明確定義,一般理解為節目創作過程中負責主要工作者。修例引起社會關注,「限制播放劣跡([)人員參與的節目」登上新浪微博熱搜。
據中通社報道,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編劇趙冬苓曾表示明星享受了作為偶像的紅利,也應對自己有更高道德要求,倡設「污點藝人」懲戒制度。
《條例》明確將融媒體(混合多種媒介)中心、短片網站、互聯網電視平台等播放平台和節目製作機構納入其中,要求禁載9類內容,包括「不得詆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不利於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對節目播放、轉載、合拍、進出口等均有明確要求。另外,節目主創人員的酬勞標準和配置比例「應當符合」當局規定。
《條例》又提出,廣播電視節目集成播放機構應當通過設立未成年人專門節目、頻道或時段等,及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專員等機制,防止未成年人節目出現商業化、成人化和過度娛樂化。修例諮詢期4月16日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