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首入獄 披露游乃強受查囚4月 官:或令對方疰瓴 威脅公眾利益

[2022.01.27] 發表
林卓廷罪成後親讀陳情書,稱願為故鄉元朗、為香港付出自由,「我無悔7.21,無悔踏上民主之路,但願他日面對上主最終審判,我依舊無愧無悔」。(鍾林枝攝)

【明報專訊】正因民主派初選47人案等案還押的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的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他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裁判官葉ㄚG指出,林卓廷的披露有可能令游乃強警惕,從而珝擭瓴睄v響調查,反而威脅公眾安全及利益。

身負6宗刑事案、已還押近一年的林卓廷(44歲)因本案定罪而首度入獄,辯方以林因本案還押逾7個月,在計算還押日子的問題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最終獲准以5000元現金及不准離港的條件保釋;惟林因涉民主派初選等案須還押。

身負6案 准保釋因他案續還押

葉官裁決時指出,本案不爭議「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屬《防止賄賂條例》(下稱《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但雙方爭議條例第30條的立法原意。葉官同意控方所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賄賂」罪行案情必然有所重疊,調查亦必然相關。林卓廷雖有廉署工作經驗,又聲稱不相信警方處理方式單純涉及收受利益,但葉官認為這不代表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受賂不能共存。

葉官續說,賄賂罪行一向難以偵破,立法目的是避免調查走漏風聲,令受查人從而珝擭瓴痧}壞調查。本案關鍵在於林卓廷明知廉署已對游乃強展開「賄賂」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調查,其披露有否合理辯解,法庭毋須考慮7.21事件有否涉公眾利益。

指不披露亦可表達信息

林卓廷曾在記招表示警方調派游乃強專責查7.21事件變相是「自己人查自己人」,會令游乃強有恃無恐,導致市民不願尋求警方協助,為公眾利益才披露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目的是令市民明白警隊執法令大眾承受風險,迫使警方收回成命。但葉官在裁決反駁,林卓廷根本毋須披露游乃強受查已足以表達信息,有關披露不單無法達至目的,反而若警隊真有貪污,披露或令對方更警惕,令不法之徒更肆無忌憚,貪腐更為嚴重,影響廉署調查,進一步威脅公眾安全及利益,裁定林卓廷無合理辯解,所涉的3罪罪成。

辯方求情時提到吳文遠披露馮程淑儀受查判囚4個月一案,其嚴重程度遠超本案,林卓廷在案中無直接披露游乃強涉賄受查,望法庭考慮林無案底而輕判。葉官判刑指出,被告被多次提醒後仍披露,不宜判罰款及緩刑。

【案件編號:ESCC 2789/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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