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搶劫偷車 拘留17日
法庭未能安排保釋聆訊獲撤案

[2023.06.29] 發表
新市法院。(明報圖片)

【明報專訊】一名男子被檢控搶劫罪﹐但他被拘留了17日後﹐法庭仍未能安排他接受保釋聆訊﹐一個法官因此決定撤銷案件。有律師警告﹐安省保釋系統負荷太重﹐今次法官的判決或令日後可能有更多案件因相同情況而被撤銷。

新市(Newmarket)安省法院法官德懷爾(Nyron Dwyer)在上月作出裁決時指出﹐保釋聆訊被耽誤是違反被告Alaelddein Alhajsalem的權利﹐故裁定撤銷他的控罪。

在決定撤銷案件時,法官必須權衡對被告指控的嚴重性﹐以及拖延保釋聆訊對該被告權利的侵犯。

德懷爾的判詞指出﹐這次保釋聆訊被耽誤明顯是因系統性問題造成﹐法庭沒有足夠資源進行保釋聆訊。他認為﹐在司法制度中﹐所有人被定罪前都被假定為無辜﹐因此保釋聆訊十分重要﹐是刑事司法系統的一個支柱。

對法官的裁決﹐檢控官則不完全認同。檢控官承認﹐延遲保釋聆訊確是違反了被告的權利﹐然而﹐法官亦毋須撤銷案件﹔取而代之﹐如男子最後被定罪﹐可減輕他的刑期。按規例﹐當某人被捕後﹐法庭應盡快安排保釋聆訊﹐由治安法官決定﹐被告應繼續還押﹐抑或是批准保釋。通常被告可獲有條件保釋﹐在外候審。

被告Alhajsalem於3月被捕﹐並落案控以暴力搶劫、在油站偷車等。其代表律師肯特(Tonya Kent)表示﹐當時她準備在其當事人被捕後2日內﹐進行保釋聆訊。但當時法庭排期﹐最快也要在2周之後。

肯特認為﹐今次裁決的影響,可能令更多案件因侵犯被告的權利而被撤銷。而這個問題不僅因為司法系統缺乏資源,也是有太多案件被塞進系統的結果。檢控官應在合理的情況下﹐減少扣押被告﹐因為一些沒有犯罪紀錄的被告即使進行保釋聆訊﹐被保釋外出的機會都很大。與其這樣﹐就不必耗費時間和資源。

但與此同時﹐由於有罪犯被保釋後犯下更嚴重的罪行﹐故有政府官員則一直呼籲法院批准被告保釋時﹐應根據更嚴厲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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