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球證據存爭議 許金山案重審 終院:原審引導陪審團犯錯 忽視氣塞被取走可能

[2023.11.22] 發表
警員昨將涉案證物搬離法院,包括曾置於涉案車廂的灰色瑜伽球。終院判辭披露,警方最初調查的重點不是瑜伽球及氣塞。(曾憲宗攝)
上訴人許金山昨經終審法院外的充氣通道步下囚車,通道和囚車之間拉起布簾,只能隱約見到許金山的臉孔。(曾憲宗攝)
許金山

【明報專訊】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時任副教授許金山,涉於2015年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毒殺妻女,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辭,表示原審法官未妥善引導陪審團,一致裁定許金山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判辭表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犯錯,亦沒有妥當提醒陪審團,令陪審團忽視瑜伽球氣塞在警方搜車前被取走的可能。

殺妻女罪成 上訴得直

判辭主要由終院常任法官霍兆剛和林文瀚撰寫。上訴爭議在於,許金山的妻子及幼女於2015年5月死亡,警方同年11月才集中調查涉事私家車內的瑜伽球,負責蒐證的證物警員供稱車上沒有瑜伽球氣塞。直至2016年5月,警方始在許金山的寓所抽屜找到懷疑涉案的氣塞(見表)。

私家車半年「空白期」 不排除被干擾

原審法官曾經引導陪審團,若陪審團信納警員證供,就能分辨誰人將瑜伽球放入車內,即排除幼女將瑜伽球放上車。許金山一方提出,幼女可能將瑜伽球放入車內滅蟲,而涉事私家車在警方看管下有近半年空白期,不排除曾被干擾。終院在判辭認同,原審法官的引導說話或令陪審團以「不被法律容許的思路」,排除幼女把瑜伽球放上車的可能,亦忽視了在警方搜車之前,氣塞被不慎取走或誤放其他地方的可能。終院表示,由事發至警方搜車之間相隔逾半年,加上車尾箱物品曾被移動,不能排除氣塞被取走的可能。

終院提及,控方在原審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講述警方妥善保管車上物品,警方初步調查的重點亦不是瑜伽球及氣塞。終院認為,陪審團難以從氣塞丟失一事,去推論許金山幼女不會將瑜伽球放上車,裁定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不當排除幼女放球上車 聯繫氣塞存偏見

針對許金山寓所搜出懷疑涉案氣塞,終院表示,除了車上的瑜伽球,許金山寓所內還有其他瑜伽球,所以抽屜搜出的氣塞本身並不重要,證據價值不高,未能指控許金山將瑜伽球放上車。終院又指出,控方原審時將抽屜氣塞和車內瑜伽球聯繫起來,存有很大偏見,法官至少應提醒陪審團兩者沒有任何聯繫;遺憾是法官沒有妥善引導陪審團,陪審團無法適當評估證據。

終院表示,原審時控方利用排除法,排除許金山幼女將瑜伽球放入車的可能,惟法官沒有將幼女這樣做的可能留予陪審團考慮。終院又指出,原審法官在總結證供時花了20次形容涉案瑜伽球為「沒有氣塞的瑜伽球」,但法庭無法判斷,在正當引導之下的陪審團,會如何排除將瑜伽球放入車廂的人。由於本案指稱的謀殺情節極不尋常,終院認為應交由新的陪審團審理。

【案件編號:FACC8/23】

■明報報料熱線﹕inews@mingpao.com / 9181 4676

更多要聞
朝早出事 下午送院 欣澳工程船相撞 斷欄擊斃工人
【明報專訊】欣澳對開海面一艘正勘察海底的躉船昨晨9時許與駁船相撞,躉船欄杆斷開擊中64歲工人胸口,他初時無大礙,其後感不適並通知工友,送往荃... 詳情
未告知下被控 逾期居留婦得直重新答辯
【明報專訊】一名與港人結婚的內地女子因疫情逾期居留一個半月,她在未獲告知被檢控下,承認一項逾期居留控罪,被判囚及緩刑12個月。她其後申請推翻... 詳情
北都濕地公園擬5變4  三寶樹縮35%  第二部分公眾諮詢啟 簡報未列其餘3公園面積
【明報專訊】上屆政府2021年公布的《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提出收回約700公頃私人濕地及魚塘保育,並設三寶樹、南生圍等多個濕地保育公園,但... 詳情
【明報專訊】粉嶺第48區、鄰近和合石村的工業地帶早前被政府改劃作公營房屋發展,土木工程拓展署上周向城規會申請放寬建築物高度及最大總樓面面積限... 詳情
【明報專訊】建制派近日提及倘美方制裁香港法官,中央可按《港區國安法》第55條,將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案移交內地審理。特首李家超昨日表示,第55... 詳情

明報網站 · 版權所有 · 不得轉載
Copyright © 2023 mingpaocana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Ming Pao Daily News A wholly owned subsidiary of Ming Pao Enterprise Corporation Ltd.
Toronto Chinese Newspaper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Ka Ming Lui | Executive Chief Editor: Richard Kwok Kai Ng
1355 Huntingwood Drive, Scarborough, Ontario, Canada M1S 3J1 | Tel.: (416) 321-0088 | Fax: (416) 321-5377 | Advertising Hotline Tel: (416) 673-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