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二案控方否認警逼供 「對答流暢不可能預演」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案,8人涉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案件昨續在高等法院結案陳辭。就次被告李嘉濱投訴警方脅迫他招認和誣蔑他,控方稱若然情G屬實,警方不會容許李表示涉及明愛醫院事件的是煙霧彈而非炸彈;錄影會面涉及過千項對話,李與警員一問一答流暢,不可能經事前預演。控方又稱李一度隱瞞真實住址,是為了不讓警方找到爆炸品,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次被告曾稱被警以女友安危要脅
李嘉濱與本案6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李另涉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案情指出,李於2020年3月7日由他人接載到將軍澳「踩線」,其後在旺角被截停拘捕,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鵅A因為佢用條命威脅我」。由當日至3月9日,李前後共錄取10次錄影會面,亦分別被帶至西營盤梅芳街某大廈1樓及2樓搜屋。
辯方指稱警員在李被捕時,曾帶他入後巷「叉頸」和打腹,再將他身上跌出的手機以其指紋解鎖;待李被帶至旺角警署,警方錄取首次會面前,曾展示群組「獵鷹行動」照片,以其女友的安危要脅他招認,要他「自己諗點『隊』五飛」,李最終在會面時承認曾對「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說承受不起,但對方要脅殺害他或其家人,他遂在明愛醫院放煙霧彈,強調無意傷害任何人。
控:瞞真實住址 為阻警找到爆炸品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反駁稱,警方在警署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曾問李是否需見律師,李說不需;當值日官留意到他左邊頸有3厘米紅印,李稱毋須求醫、沒有投訴,並拒絕警方將被捕一事通知其親友。控方提到,李首先被帶至梅芳街1樓單位,警方在屋內檢取12把魚生刀,李稱不屬他所有;其後警方接報有人遺失魚生刀,李遂承認實際居於2樓單位,警方在該單位搜出煙花、電子火柴、接收器和發射器等。
控方認為李嘉濱隱瞞真實住址,目的是防止警方找到涉案爆炸品,會面前李已清楚有見律師的權利,懂得否認與他無關的指控。控方稱李被威嚇的說法不實,他分別在警誡下和會面時表示被迫犯案,此屬混合供辭,若警方要誣蔑他,應只讓他說「五飛叫我放」,並要求李在會面時拉上拉鏈遮蓋頸部紅印。控方陳辭未完,下周一(14日)續。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