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被控寫字煽動准保釋 條件須求醫禁獨外出
【明報專訊】18歲男生被指在男廁寫上「光時」、「炸死李家超」等,被控《維護國安條例》「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等罪,昨獲高院法官批准保釋,條件包括外出須由父親或母親陪同,以及不得在牆身及社交媒體發表煽動性陳述。另外保釋判辭提到,男生在2019年社運正值12至13歲,曾目睹暴力事件,受「有關政府的負面資訊」影響思想。
辯方指受2019影響 控方反對保釋
被告梁佳樂(18歲)是應屆文憑試考生,今年9月將入讀職訓局課程,早前在商廈中港城做暑期工。控方案情指稱,梁今年7月17至21日三度犯案,在中港城男廁牆身寫「光時」、「炸死林鄭」和「炸死李家超」等。控方指7月21日國安處警員原本見廁格無塗鴉,梁早上近11時入男廁,警員聽到廁格傳出箱頭筆聲音,其後發現牆身有字;被告警誡下承認痛恨政府,寫上「光時」意圖煽動仇恨,寫「炸死」特首旨在引起不滿。
官:家庭關係佳 信不潛逃再犯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鶼r反對被告保釋,指他連續3次犯案,顯示信念強烈。辯方大律師何同殷則稱,涉事男廁只供商廈員工使用,不對外開放,並稱被告目睹2019年示威,曾在回家途中得悉一名男子被磚頭擲斃的新聞,受負面新聞影響心智;其後新冠疫情下面授課堂停止,他甚少與師生交流,無法培養社交能力。
法官李素蘭表示,被告及其父母均承諾,被告會求醫改善情緒問題,法庭信納他保釋後不會危害國安,又稱被告家庭關係良好,無理由相信他會潛逃或再犯。
上下課須父母陪同 守宵禁令
法官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包括10萬元現金保釋、父親10萬元人事擔保、不准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晚10時至翌晨7時宵禁、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及禁足中港城。被告亦要承諾向精神科醫生求診,並承諾不得發表煽動意圖陳述,包括在牆身、地面或社交媒體發布陳述;他要由父親、母親或雙方陪同離開住所,並由父、母或雙方陪同上下課,另向控方告知覆診時間。【案件編號:HCCP 5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