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藥迷暈3女同事 銷售員罪成下月判
【明報專訊】43歲直銷公司銷售員涉分別趁女同事及下屬在他家中留宿時,落藥迷暈對方,他否認3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罪名,昨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控罪成立,還押至下月判判。法官斥責被告違反事主信任,即使無證據顯示其落藥後的行為,惟事件非常嚴重,或致女性對人失去信任,可判監禁式刑罰。
被告潘迪偉被控於2013至2014年間,在九龍城廣播道柏園某室內先後非法及惡意向3名事主施用催眠藥,意圖使3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法官練錦鴻綜合證供指出,3人和被告任職同一間直銷公司,甚少提防被告,她們獨處時飲下被告提供的飲品,致頭暈不適。
官:3事主經歷似 非巧合可解釋
練官裁決時說,3人的經歷有相似之處,不可能以意外或巧合解釋,亦無證據令法庭懷疑她們合謀作偽證,基於私人恩怨頂證被告。練官續稱,案中無證據顯示被告添加物品的化學成分,但從事主飲用後反應相似,法庭可作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在飲料加入物品,令她們不省人事。
未確定屬自願 不接納認錯錄音
控方審訊時呈上被告與生意伙伴的對話錄音,被告坦承犯錯並跪求原諒。練官表示,該生意伙伴在直銷圈子有「大老師」之稱,地位近乎精神領袖,與被告所屬公司合作緊密;他暗示被告從實招來,讓事主考慮是否報警,意味若被告承認指控,可留在直銷公司工作。練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自願供述,故不接納憑錄音定罪。
求情稱擬回報社會 冀判非監禁
辯方求情稱,被告候審時被禁止離境,其妻獨自在澳門照顧患抽動症的6歲女兒,冀判非監禁刑罰,讓被告彌補過錯;被告現從事復康用品銷售,希望官司完結後開設長者照顧中心,回報社會。辯方提及,其中一名事主案發後流產,她曾願意原諒被告,不驚動警方。案件押後至9月23日判刑,待索取被告的背景、精神及心理醫生報告。
【案件編號:DCCC 8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