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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舍」「酒店」地契無定義 律師:應與時並進釋義

【明報專訊】12間由非牟利團體開辦的酒店,全部取得民政事務總署發出的酒店牌照(licensed hotel),不過其中8間的地契條款,列明只可作旅舍(hostel)或宿舍(dormitories)。但這做法是否違反地契,地政事務總署在回覆市民查詢中辯稱,因地契條款沒有就「hostel」、「hotel」(酒店)字眼作定義,署方的法律意見是無證據顯示違反地契。但律師黃國桐認為兩者在一般意義上有明顯分別,難言無違反地契,並認為政府應與時並進清晰定義。

民署:批酒店牌不考慮地契

有讀者向本報表示,早前向地政總署投訴灣仔「遨舍衛蘭軒」開設酒店而非旅舍,認為是違反地契。署方向該讀者回覆稱,政府法律意見認為,「hotel」及「hostel」雖然不是同義詞,但地契條款中沒有就兩者作法律定義,因此沒有充足證據顯示衛蘭軒「實際用作酒店」而違反批地條款。民政總署向本報表示,審批酒店牌照時不會考慮地契條款,批出酒店牌照不等於酒店沒有違反地契用途。

本報今次調查的12間由非牟利團體開設的酒店,均是持牌酒店,但名字大部分不會用上「酒店」一詞。部分會使用「賓館」字眼,另不少酒店名字不加任何稱呼,例如遨舍衛蘭軒、中華基督教青年會的「城景國際」、「灣景國際」等。

事實上,現時明愛分別提供酒店和宿舍兩種服務,記者分別致電兩者查詢,發現無論收費、環境等均有明顯分別。酒店每晚收費650元至930元不等,憑信用卡和客人名字訂房即可,最少要住一晚,房間有獨立廁所。至於宿舍,負責職員表示,租住期由1個月至4年,住客須具備擔保人、學校或工作證明,並指目前宿舍爆滿,建議記者應於入住前3個月申請輪候宿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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