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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年於2012年競選行政長官期間爆出僭建風波,被發現大宅泳池底有兩個「玻璃洞」,其後證實洞下為僭建地庫。大宅現時仍在進行修復,搭上棚架及以綠色保護網圍封,以往的巨型泳池亦已被水泥填滿。保安員見有記者拍攝,即射水驅趕(圖右下)。(鄧宗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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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宅案建築業3被告脫罪
未能證僭建地庫是否入伙前建成

【明報專訊】前政務司長唐英年九龍塘大宅僭建案,建築師何仲怡、結構工程師黃柏林及承建商原被控違反《建築物條例》,經審訊後昨獲判無罪兼獲訟費,年逾八旬的黃柏年稱判決屬「預料之內」。聲稱曾「力勸」唐太郭妤淺興建地庫可能違規、最終被「炒魷」的結構工程師鄧偉就,原為控方最有力證人,卻被裁判官批評一方面站在「道德高地」與僭建劃清界線,卻被揭發曾向唐太暗示僭建地庫可以接受。

脫罪工程師:裁決預料之內

結構工程師黃柏年庭外表示滿意裁決,又稱屬「預料之內」,建築師何仲怡頻說「多謝多謝」,不願回應;顯利的代表稱「心情輕鬆」,又說「件事(案件)應該完驉A大家安安樂樂繼續生活」。案中唯一被定罪的屋主唐太郭妤淺,去年已向法庭承認僭建,被判罰款11萬元,雖然被指「濕濕碎」,但罰款額屬近10年同類案件最高。律政司表示,會詳細考慮裁判官的判辭及外聘大律師的檢控報告,以決定是否需要作跟進行動。

控罪原指何仲怡、黃柏林及顯利工程有限公司違反《建築物條例》,於2005至07年間未獲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於唐英年大宅建造地庫連兩個天窗開口;另於2007年1月在向監督呈交的表格內作失實陳述,即聲稱唐宅已按獲批准的圖則興建。

由於眾被告只負責唐宅於2007年獲批入伙紙前的建築事宜,故本案的爭議點在於僭建地庫是否於大宅入伙前已建成。案中關鍵證人之一、唐宅的原結構工程師鄧偉就早前供稱,2003年7月收到建築師何仲怡傳真的一批文件,當中附有一張地庫平面圖。9月1日他與唐太及何仲怡等人開會,其間何表明「想地庫連同大樓一齊興建」,鄧表示反對,又指此舉違反《建築物條例》。郭聽罷表示「要返去諗一諗」,其後於同月9日致電鄧提出更換結構工程師,8天後鄧正式辭職。

控方工程師曾暗示接受僭建

總裁判官李慶年指出,原來鄧偉就於2002年12月曾向唐太傳真報價單,指獲入伙紙後若要加建地庫,須另付顧問費。李官質疑鄧可能把入伙後加建地庫記錯成入伙前,又批評他一方面作供時站在「道德高地」,與僭建地庫「劃清界線」,另一方面卻暗示僭建屬可接受。裁判官形容,鄧作供誠實,但並非可靠證人,傾向誇大其詞,故不接納其證供。

控方審訊時提交多張由地政總署拍攝的唐宅高空鳥瞰相片,裁判官指即使相片顯示大宅入伙前有疑似天窗物體,但由於控方沒再呈其他相片比對,亦沒傳召鳥瞰相片的專家作供,故無法採納有關證據。

僅辯方專家證人證供獲採納

裁判官亦拒絕接納控方所有專家證人的證供,但同時盛讚辯方專家證人結構工程師劉志宏的分析詳盡、清晰及有邏輯。裁判官批評控方專家證人科大土木及環境工程學系教授李宗津,採用未經學界廣泛認可的新技術測試,其結論亦非基於事實或科學原則,只屬個人推論,又指雖然其學術成就高,但沒從事建築工程經驗,亦非結構工程師。

「倘入伙前已建 沒理由逃過巡查」

裁判官續指出,屋宇署人員曾於唐宅工程進行期間巡查多達18次,都沒有發現任何僭建,若地庫真的在獲發入伙紙前已興建,沒理由會逃過巡查人員的法眼。

【案件編號:KCS490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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