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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藝人黃耀明(左)和何韻詩(右)「出櫃」,學者曹文傑說,公眾熟悉他們,讚賞其歌藝或欣賞他們熱心公益,他們出櫃讓公眾對同性戀者的認識更立體。另一學者胡露茜亦指出,同志出櫃對平權運動起重要促進作用,因社會再不能當他們不存在。(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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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小眾」與「性小眾平權」。答:女同學社執行幹事、香港中文大學性別研究課程講師曹文傑(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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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權益系列﹕性,別歧視

【明報專訊】「人人平等」乃國際人權法的精神。每個人都有「性傾向」,不同性傾向者應享有平等權益,「性小眾」不應因為和主流有別而受較差對待。香港高舉多元、平等、尊重和共融的價值,但社會文化的壓力仍令不少性小眾人士活在「櫃」中,法例保障似乎也遙不可及。

1.「性小眾」是什麼?

曹:「性小眾」(sexual minorities)的範圍很闊,一個人因為性的身分、行為、欲望、性的表達等而受壓迫,都可以被稱為性小眾;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人士、性虐愛好者、跨代戀者(如戀老、戀幼)、性工作者乃至有婚外情的人等,都是性小眾。

性小眾往往因為不符合主流社會對「性」的既定想法,如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受到社會、文化上的歧視、排斥,以及法律、政策上的打壓,「因為社會覺得他們是『不好的』,就如楊振寧夫婦(相差54歲),主流意見並不祝福這種忘年戀,會覺得女方貪對方的家產」。

法律方面,香港1991年才通過同性戀非刑事化,此前男同志無論是否成年、自願及在私人地方進行性行為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終身監禁。2005年,一男同志成功挑戰男男肛交合法年齡,法庭裁決指21歲以下男男肛交屬違法行為的法例是違憲,要求修訂至16歲,與男女、女女性交合法看齊。律政司至2013年底才提交修訂草案。

2. 香港社會對性小眾的看法受哪些因素影響?

曹:有兩股「勢力」影響香港社會對性小眾看法。一是沿襲自殖民地宗主英國的基督教傳統,包括對婚姻(一夫一妻)、家庭(生兒育女)、性(一男一女)的道德觀念,以及與「性」有關的法律,如早年男男肛交違法。

二是中華文化。值得注意的是,今日我們聽到「中國傳統文化不認可同性戀」,究竟有多「傳統」?中國歷史上對「性」或不同性傾向的看法開放,古時女子的嫁妝會有性玩具、春宮圖等;唐代有男妓,不少帝皇也有男寵。漢人婚姻也行一妻多妾制,華人社會推崇一夫一妻制是1919年「五四運動」後引入西方思潮才有的事。

在兩股「保守觀念」影響下,社會對性小眾的誤解和偏見揮之不去。宗教道德和「傳統」文化有時會合流,因宗教和生活高度重疊。

3.「性小眾平權」爭取什麼?

曹:性小眾和主流社群一樣,在不傷害他人的情G下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這是基本人權,並非「特權」,也是人的尊嚴所在。

「性小眾平權」可分為3個層次。第一是「行為」,即在不傷害他人的情G下,不同性傾向人士可自由進行性行為。1991年同性戀非刑事化後,同性性行為已不屬違法。

第二層是「身分」,包括爭取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訂立反歧視法。性小眾有權以自己認同的性傾向過活,惟社會的壓力令不少人不敢公開性向,或在日常生活遭受較差待遇。曾有一個以女裝示人、未完成性別重置手術(變性手術)的跨性別者,租屋時戶主見其身分證是男性而要求預繳一年租金,條件苛刻,並不合理。

第三層面是「關係」,即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公民締結或伴侶註冊制度。香港現行制度下,同志伴侶無論關係多密切,法律上都是「陌生人」,並不享有部分公民權利和福利,例如不能繼承對方遺產、不能一起申請公屋。

4. 社會上反對性小眾平權的聲音有哪些?

曹:香港在提出討論反歧視立法時已遇反彈,主要來自宗教團體。部分基督宗教團體擔心立反歧視法後會剝削其原有權利,包括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例如,他們認為僱主有權因為宗教信仰而解僱同性戀員工,若遭禁止,即禁止他們實踐宗教信仰;一個覺得同性戀不符合自己道德觀念的蛋糕師傅,因不賣結婚蛋糕予同性伴侶而觸犯歧視條例,他們覺得是侵犯其信仰或良心自由。

部分宗教人士認為立法等同告訴社會「同性戀和異性戀是一樣美好的」,但他們覺得這是價值道德判斷,不應由法例或政府背書,若社會未有共識,就不應立法。

5. 如何回應反對者的質疑?

曹:訂立反歧視法,可製造客觀社會條件,讓性小眾在特定範疇(如就業、居住、貨品服務和設施使用)不會因性傾向而受較差待遇。「宗教自由」和「保障性小眾權益」確有衝突之處,但並不多。參考海外經驗,法例可以「豁免或例外情G」的方式平衡兩者。本港的《性別歧視條例》也豁免宗教教士的任免,但在公共領域,一個上司無視你的能力,只因你是女性而不讓你升職,便構成性別歧視。將心比己,若我因為你的宗教信仰而給你較差待遇,你也會覺得是歧視。

近來就反歧視法的討論來到「豁免範圍」等實際操作層面,當中分歧很大。反對方有時舉的例子不僅牽涉是否平等提供服務,例如信徒視結婚蛋糕為對新人的祝福,製作蛋糕乃榮神益人的宗教行為──但在普通人眼中,究竟是否算宗教實踐?任何工作對信徒都可說是神的召喚,動輒便能用「良心自由」來開脫。若豁免範圍過闊,法例便有等於無。

反對者也擔憂立法會損害言論自由,怕屆時隨便講句「同性戀是變態的」便違法。言論自由應受保護,但不能過界。例如「嚴重中傷」指煽動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安全,如說「他是同性戀,一起打他」便是錯的,這點正反雙方爭議不大。不過,法例對「中傷」和「騷擾」的定義較模糊,反對者擔心動輒得咎,甚至懷疑同志想立法是「為了告我們,通過法例來懲罰我們」。

6. 近年香港的性小眾平權運動有何進展?

曹:香港的性小眾平權運動1990年代已開始。1995年,平機會研究訂立反歧視法時,有考慮納入性傾向歧視,但因爭議太大而不了了之。

平權路難行,但近年也有寸進,2013年變性人W成功爭取婚權,便是一大鼓舞。法官的判辭富有同情心,並予政府一年時間檢視和婚姻相關法律條文中「性別」的定義;政府其後成立由律政司長領導的「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檢視不同政策、法律範疇可如何配合法庭判決。事件經傳媒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一個有血有肉的故事令公眾認識跨性別者,而非停留在「人妖」的形象。

「消除歧視性小眾諮詢小組」2013年6月成立,預計今年內就性小眾受歧視的範疇和嚴重性等,向政府提交建議報告。平機會亦委託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性別研究中心進行訂立反歧視法的可行性研究,預計今年下半年有報告,可與小組的研究互補。

文、圖︰古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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