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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管局再聲明:首次安檢毋須物主同行

【明報專訊】機管局昨日再就行李事件發聲明,重申同行同檢只適用於「第二次安檢」,由於梁頌昕事件中的行李毋須做第二次安檢,因此物主毋須在場。空勤人員總工會批評機管局說法牽強,企圖混淆視聽。

機管局行李事件報告中《香港航空保安計劃》第6.2.10段指明,所有手提行李受檢時,乘客須同時在場(All screening of cabin bagg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presence of the passenger)。機管局昨發表的聲明解釋,指引第6.2.8至6.2.11段都是指第二次安檢的規定,其中第6.2.10段是指做第二次安檢時,必須有物主在場。由於梁頌昕事件中的行李毋須做第二次安檢,所以物主毋須在場,強調與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一致。

譚文豪批捉字蝨

公民黨成員、民航機師譚文豪指出,第6.2.8、9及11段中都列明是針對第二次安檢(secondary screening),然而第6.2.10段卻無相關字眼,而是指所有安檢(All screening),批評機管局說法是「捉字蝨」,混淆視聽。

香港空勤人員總工會總幹事吳敏兒亦批評機管局說法牽強,認為若第二次安檢才需同行同檢,將難以追查物主,威脅航空安全,「唔通第一檢時行李自己跳上X光檢查,去到第二檢時先叫個物主跑過薄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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