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演藝學院指學生會違反的規定,包括「不得組織會引致法律責任或令校方尷尬的活動」,據學生會推斷,校方可能認為當天舉行論壇的學生會室沒領取公眾娛樂場所牌照(下稱「牌照」),但該會邀請校外人士出席,會帶來法律責任。大律師陸偉雄指出,該條例涵蓋校園,故一旦邀請校外人士參與,便要領牌;律師黃國桐則認為,學校是私人地方,不需領牌。 沒牌照為由拒借錄影廠 本報昨向演藝學院查詢,上月「勇武抗爭」論壇有何違反法例之處,演藝學院指沒有補充。 演藝學生會表示,上月校方申請於持牌照的賽馬會劇院舉辦論壇被拒,遂於論壇當天早上請教師代為借用校內錄影廠(TV Studio),校方先批准,但其後以該場地沒申請牌照為由拒絕借場;最後論壇嘉賓在狹小、沒持牌照的學生會玻璃房發言,數十人在房外聆聽,但校方在論壇進行期間,每隔5分鐘便播放廣播,要求出席者離開。 「娛樂節目」不包括論壇 大律師陸偉雄說,在校內舉行邀請校外人士參加的活動,「嚴格來說須領(公眾娛樂場所)牌」,但根據食環署申請該牌照的簡介,須領牌才可舉辦的「娛樂節目」並不包括論壇,陸表示「上到庭有得拗」。 律師:學校屬私人地方 不需領牌 律師黃國桐則表示,學校是私人地方,「學生搞活動不是應該支持的嗎?又不是吸毒集會」,指校方若指未領牌會引起法律責任,「講得遠驉v,又反問「有否見過(政府)告其他大學?」,質疑「是否打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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