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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譚惠珠指無牴觸18條

【明報專訊】《基本法》第18條列明,「全國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故高鐵一地兩檢一直被質疑是否違反此條文。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昨在北京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後形容,第18條所指的是為香港「全境」和「全人類」引進須遵守的內地法律,而非指一個特定區域,故在西九站這個區域引進內地法律,沒有牴觸第18條。

譚惠珠說,自一地兩檢方案公布後,她已提及適用基本法第7條、118條和119條,即香港政府有責任發展香港經濟,協調有關政策,並有權在高度自治範圍內批租土地。第7條列明香港土地屬國家所有,由港府負責管理出租;118條和119條為概括描述,指港府要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並制訂適當政策,鼓勵投資和促進各行業發展。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昨會後表示,一地兩檢安排毋須引用某一條基本法條文,「不是說一定要有基本法一條(條文),須與這個情況(一地兩檢)十足一樣才可以用」。她強調,一地兩檢不違反基本法,相關安排已有充分權力去做,毋須額外授權。對於內地人員可在西九站執行內地法律,梁愛詩認為香港租出地方作內地口岸區後,已被視為內地範圍,故不會違反第18條。

梁愛詩指,與一地兩檢相關的基本法條文,包括有關國家統一的部分、第7條、第119條,以及第154條,即香港可以實行出入境管制等,這些都可以是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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