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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合作安排》未列內地區租金租期

【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昨天通過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訂立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的具體範圍,涵蓋B2入境層、B3出境層指定區域,以及B4月台層及有關連接通道;另營運中的高鐵列車車廂,包括行駛中、停留中及上落乘客期間,都被視為「內地口岸區」範圍內。至於高鐵香港段的所有其他設施及範圍,包括石崗列車停放處、路軌及行車隧道,均不屬於「內地口岸區」範圍。《合作安排》未列出「內地口岸區」的租用年期及租金水平,只稱有關事宜將由雙方簽訂合同作出規定。

深圳灣口岸地租每年623萬人幣

保安局資料顯示,同樣實施一地兩檢的深圳灣口岸,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10月31日授權特區政府租賃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並由國務院規定「港方口岸區」的範圍、租賃期限及所實施的本港法律;本港每年要為「港方口岸區」向內地繳交地租,每年約623萬人民幣(約744萬港元)。特區政府同時須支付一筆「港方口岸區」的土地開發費,涉及約15.37億元人民幣。

對於今次西九龍站劃定「內地口岸區」實施一地兩檢,昨天獲通過的《合作安排》未有列出租金及租賃年期等細節,只列明「內地口岸區」是由特區政府交予內地根據《合作安排》使用和實施管轄,「內地口岸區」的使用權、期限及費用等事宜,由雙方簽訂合同作出規限。

《合作安排》指明,設「內地口岸區」不影響高鐵香港段的建造權及施工權、服務經營權及營運和監管,不影響相關資產及設施的權益,有關事宜由特區政府依特區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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