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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9年底至2017年9月,入境處完成14,206宗免遣返聲請個案的審核,共103宗獲確立。提出聲請的人主要來自印度、巴基斯坦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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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協助難民團體向難覓學位的難民提供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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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入境處包機將68名越南籍非法入境者遣返回國,其中一半曾申請免遣返聲請被拒,全屬自願遣返,他們平均在港逗留了10個月,最長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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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難民問題自1979年起困擾香港多年,圖為當年英國商船Sibonga救起982名越南難民送到香港的情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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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時事議題﹕滯港免遣返聲請人

【明報專訊】難民並非只是因戰亂而偷渡到歐洲的中東人,是全球化問題,香港也不能獨善其身。據聯合國難民署,全球2016年底逾6560萬人因戰亂和迫害而流離失所,當中2250萬被確認為難民,他們失去接受教育、醫療衛生、就業等權利和自由。香港基於人道立場,容許人身安全和自由受侵害的外籍人士提出免遣返聲請,短暫留港。留在香港的人處境如何?香港以什麼機制幫助難民?各持份者對難民問題又有什麼意見?

難民的定義

?據聯合國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難民是「有明顯理據顯示當事人正面對種族、宗教、國籍、因所屬社會團體或某種政見受到的迫害,而留在國外,並且因此而不能或不願接受該國保護的人」

?難民身分須經過聯合國難民署的審核

?難民身分未被確認前,他們被稱為「尋求庇護者」(asylum-seekers)

資料來源: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香港相關法理

1. 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簡稱《禁止酷刑公約》)於1992年已適用於香港,回歸後亦繼續適用。《禁止酷刑公約》訂明,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有遭受酷刑的危險,任何締約國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該國

2.《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所載,任何人「生存的權利」、「免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的權利」絕對及不容減免

3. 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並不適用於香港,港府不會為難民提供庇護。然而入境事務處長在行使權力遣送或遞解某人至另一國家前,其慣常做法是基於人道理由,考慮有關人士畏懼遭受迫害的聲請。這亦符合《難民地位公約》第33條:任何締約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為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國家

* 在香港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不會被視為「難民」。無論他們的聲請結果如何,他們都不可在港定居。當他們的聲請被拒絕或面對的有關風險不復存在,便會被遣返至原居國家

◆免遣返聲請申請人/難民在港待遇

求醫手續繁複 被指損害難民醫療權利

按醫管局目前政策,往公立醫院或政府門診求診者,只要出示「難民證明書」便可獲豁免收費;免遣返聲請者則可在每次求診前申請醫療費用減免,以保障其獲適當醫療照顧的權利。根據醫管局,在2015/16年度,難民及免遣返聲請者獲住院費用豁免有1526宗,門診費用減免逾1.6萬次。

但有意見指現行安排不便利,損害難民的醫療權利。有難民指到政府診所求醫手續繁複,要先到當區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申請,最快要1小時,再憑證明書預約,試過趕不及完成手續,要待翌日才可預約普通科門診;也有門診醫生不了解難民權利,稱「你沒有身分證」而拒轉介他往醫院專科;另有難民稱,其兒子曾要住院及接受手術,但護士誤以為沒香港身分證者不可接受手術,要志願組織介入解釋。

斯諾登:援助不足 難民處於飢餓赤貧狀態

提出免遣返聲請者在不能工作的情G下,每月只能靠數千元的基本資助及食物券維生。因揭發美國政府監控國民通訊而被通緝的美國中央情報局前僱員斯諾登曾匿藏香港近一個月,輪流住在3名難民的家中,他2016年12月接受訪問時指出,本港每月向他們提供價值有限的食物券及食物轉帳卡,遠不足以生存,令他們處於「飢餓及赤貧」狀態。

•議員:影響兒童成長

根據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兒童權利小組委員會的文件,截至2017年6月底,等待審核的免遣返聲請個案中,涉及387名未成年人士。有免遣返聲請申請者曾表示,財政上難以負擔子女學校雜費,需要向朋友借錢支付兒子的幼稚園入學費。立法會議員張超雄則表示,現時難民及免遣返聲請申請者的子女上學用的文具、交通費等難獲資助,而日常生活物資亦不足,例如沒有尿片資助、食物券金額過低等,亦影響兒童成長。

無法工作

根據《入境條例》,免遣返聲請人為非法入境者或逾期居留者,不可從事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違法者最高判監3年;至於經核實身分或已獲免遣返聲請的難民,獲入境處長酌情批准後才能在港工作。

•人權組織批浪費技能

人權組織Justice Centre Hong Kong倡導及活動總監Victoria Wisniewski Otero認為,不少難民其實有很大潛能,如曾有人獲確認資格後移居外地,成為IT專才,但他們在香港生活時卻只能白白浪費技能。從非洲來港的難民Sam亦認為,現行條例令他們不能繼續累積工作經驗,更可能因而忘記本身的專業知識。

•影響心理健康

2014年2月,4名經核實為難民者就不能在本地工作提出司法覆核,被終院駁回上訴。終院認為,在憲法上,4人在港並無工作權,但同時亦認同如上訴人已分別在香港逗留了逾6至12年不等,如未獲酌情批准在港工作,在無了期等待安置下,他們確會因此感到失去尊嚴、失落及絕望,嚴重影響他們的心理狀G,構成不人道對待。

◆歷史事件:越南難民

1975年越戰結束後,越南爆發逃亡潮,大量越南人湧至其他東亞地區。英國1979年簽署處理越南難民的國際公約,令香港成為「第一收容港」。1975年至2005年,逾14萬名越南難民抵港後獲外國收容,另6.7萬名船民被遣返越南,政府於1995年起向仍滯留在港的千多名越南船民發出香港身分證,准許他們居留。

•難民營多次騷亂

越南難民湧港期間,多個難民營曾發生騷亂,傷亡最嚴重事件為1992年2月元朗石崗船民中心騷亂,有南、北越人疑因買賣私酒及爭用熱水等發生衝突,他們動用長矛、利刀、鐵通及汽油彈等打鬥,演變成騷亂,更有人縱火,造成24人死亡,逾百人傷。2000年,香港最後一個越南難民營關閉。

[通通識 第4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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