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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僱主拒復職令 須賠最多7.25萬

【明報專訊】立法會昨日三讀通過俗稱「復職權條例」的《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 ,即日後當僱員遭不合理或不合法解僱,勞資審裁處向僱主頒布復職令,若僱主拒絕執行命令,僱主須向僱員額外支付3倍月薪,上限為7.25萬元。工黨張超雄提出的修正案包括賠償額由僱員月薪3倍增至6倍,則被否決。

立法會原訂今年1月底就該《2017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惟工黨張超雄提出修正案,當時政府認為修正案偏離勞工顧問委員會的共識,故撤回條例二讀。立法會昨日以50票贊成、3票反對、9票棄權,通過該條例草案。

張超雄倡增賠償遭否決

條例草案列明,若僱員遭不合理或不合法解僱,勞資審裁處可向僱主頒布復職令,若僱主拒絕執行,僱主須向僱員支付額外款項,即等於該僱員平均月薪的3倍,上限為7.25萬元。

張超雄提出的修正案,是包括將僱主須向僱員支付的額外款項,由政府原本建議的僱員月薪3倍增加至6倍,並提出取消上限。張超雄指被無理解僱的可能是工會領袖,若賠償額太低,僱主需付很小代價,便可剷除「眼中釘」;進出口界議員黃定光則批評修正案無視勞顧會,亦破壞勞資關係。張超雄的修正案最終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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