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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兩度發現女童帶傷 幼園未回應不報警理由

【明報專訊】庭上證供透露,女童於2014年被首被告即生母安排入讀荃灣一間幼稚園下午班,教師曾兩度發現女童帶傷上學,惟校方無報警,亦沒跟進,社署亦表示事發前並無接獲學校就有關女童受傷的報告或懷疑被虐待的資料。校方昨日回覆查詢表示對女童的遭遇深感難過,但未有回應當年不報警的決定,只強調不評論案件細節。

庭上證供顯示,幼稚園老師譚彩玉供稱,在2015年2月時發現女童行走時一拐一拐,查問她如何弄傷,女童稱是自己在內地鄉村爬樹時墮地弄傷腳所致。

教局新指引?7日缺課須通報

同年4月28日,譚彩玉又發現女童走路時一拐一拐,臉上及額頭有瘀傷。譚老師曾向首被告查問,女被告反問﹕「你估佢好乖咩?」並稱女童在內地由保母照顧,因為激怒保母而被打。譚老師曾就此事報告校長,但校長稱留待女童再回校時跟進,而女童自此沒再回校上課,校方亦無再跟進。

另外,今年1月,另一名女童陳瑞臨懷疑遭父母虐待致死後,教育局於2月23日公布推出新指引,要求學校若發現學童連續7日無故或在可疑情?下缺課,必須通報教育局,有關措施已於3月15日生效。教育局亦要求,如校方發現學童身上有傷痕或其他受虐情G,即使學童缺課不足7天,亦應立即參考社署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處理,除了因應情G通報教育局,亦要向社署或向警方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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