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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取爆眼女醫療報告 警指侵私隱無可避免

【明報專訊】在8月11日示威中遭射爆眼的女子,早前遭警方透過法庭手令向醫管局取得其醫療報告。她以代號「K」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稱警方從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乃侵犯私隱及違法。聆訊昨在高等法院展開,警方指做法旨在協助調查,合法合規,反問警方何以有義務提供手令。K一方則反駁警方強索報告,「連fact check機會都無」,沒將K私隱放在眼內,行徑已嚇怕不少傷者,骨折仍不敢求醫,造成公共健康問題。

代表申請人「K」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稱,醫療報告內容私密,警方繞過K強索報告,漠視她的私隱;G且警方沒有拘捕K,申手令無迫切性,也不見得K知悉手令內容會干涉調查。彭斥責警方無視K的私隱,正因市民私隱得不到保障,很多人骨折受傷亦不敢求醫,造成公共健康問題。

事主代表:無被捕 申手令非迫切

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反稱,私隱並非唯一的考慮元素,K身在非法集結現場,調查她是合情合理。再者,警方沒有義務向K展示手令,若每宗案件均先展示後調查,做法不切實際,「難道調查洗黑錢案時,又要事先向疑犯親友展示手令?」莫強調,法庭須保護警察查案的正當性,手令無可避免侵犯K的私隱,而警方向獨立的裁判官申請手令,由裁判官權衡利益後裁斷,過程是依法辦事。

彭承認警方並非每宗案均須向調查對象展示手令,但本案性質獨特,K有必要確保警方在權限內執行手令,惟她「連fact check機會都無」,警方取態卻是「萬一出錯,你事後再追討」。彭說,K有權挑戰警方決定,但她只可向法庭求助,「唔通鬗漇鬮絕牷B胡椒噴霧巀給謆惚e挑戰?」

莫指K一早收到醫管局信件,大可以找總裁判官、警方、法庭書記等索得手令內容,從而循民事途徑控告警方,但K「光說不做」,毫無行動;惟彭反駁稱莫的建議「可笑」,反問「難道叫總裁判官逐一致電下屬,是你批出手令嗎?」法官林雲浩聽畢雙方陳辭,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AL2643/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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