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案時相關資料須向辯方披露
警方應將舉報者姓名地址隱藏

[2015.03.19] 發表

本地華裔刑事律師栗均指出,在任何刑事案件的審判過程中,警方作為「舉證方」,有責任按照檢控官的要求將所有與案件相關的資料和文件提供給辯護律師,這是最高法院規定檢控方的絕對責任,不提供則將侵犯被告的法律權利。

「除了極特殊的例外,被告有權了解檢控一方所提供證據的全部情況,檢控一方沒有權隱瞞,這時候就製造了一個大難題了。」

他繼續解釋說,在證人要求保護個人隱私不被披露的時候,警察亦向證人做了承諾的情況下,警方至少要採取一定的措施,如將證人的姓名和地址從證據中去除等,或者與檢察官商量和協調其他保護方式,其中也可以包括要求辯護律師不向被告披露證人的個人信息。

在斯塔克的案件中,由於不清楚她前往警局報案時究竟是否與警方達成任何協議,栗均不願意評論案件中誰是誰非,但他認為無論如何,作為一個刑事案件的證人,舉報人前往警察局舉報的那一刻,就要清楚自己的個人資料有可能成為呈堂證供,即使與這個案件相關的審訊中不會用到,警方亦有可能將這個記錄作為有可能提供假證,妨礙警方辦案等刑事起訴中用到。

「當然,如果警方對證人做了口頭承諾,但後來又做不到的時候,這起碼可以算是他們的過失,因為警方誤導了證人,讓證人以為自己可以得到保護,才決定與警方合作的。」栗均說。

他又補充說,在一些比較極端的情況下,警方亦有義務對自己證人的隱私提供完全的保護,包括一些警方的一些長期線人(往往是黑幫成員),或者對更重要的案件中還將發揮重要作用的證人等。「這時檢控官寧可撤訴,亦要協助警方保護這些證人的身分。」他說:「但一般的老百姓是不會被賦予這樣的特權的,我建議那些想要保護自己的隱私,但又覺得有責任協助警方辦案的市民,最好是選擇滅罪熱線的方式,可以完全不透露個人信息,僅向警方提供有用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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