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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不聘律師」聲明侵權益 內地律師:無法律效力

【明報專訊】銅鑼灣書店店長林榮基昨日表示,曾被要求寫有「答允放棄通知家人」及「不聘請律師」的紙張上簽名。內地法律界人士指出,這樣的聲明並無任何法律效力,而要求當事人簽署類似聲明,是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當事人自稱不聘請律師的案例屢見不鮮。去年,廣東勞工維權人士遭打壓,廣州市NGO勞工組織「番禺打工族服務部」負責人曾飛洋曾「被發出」暫時不請律師的聲明;前年,內地影星黃海波涉嫌嫖娼案,也曾在看守所發出「我本人黃海波不同意聘請任何律師作為我收容教育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的聲明。但依據內地法律,除當事人外,配偶及任何直系親屬,都可為當事人聘請律師。

旨在施壓 家屬仍可請律師

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周澤對本報指出,聘請律師及被拘押後通知家屬都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任何人包括公權力部門,都無法剝奪這些權利。周澤指出,類似的聲明不論是被迫還是自願簽署,都是非法的,沒有法律效力,「確切地說,要求簽署這類聲明,是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被控「非法經營」的香港《新維月刊》、《臉譜》兩份雜誌創辦人王健民,其內地辯護律師陳南沙對本報指出,內地辦案人員採取這種做法,主要是給當事人心理壓力,「你不敢跟官方做對」,當事人受此「威脅」或會放棄相關法律權利,但此舉並無法律效力,家屬仍可為當事人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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