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貓狗肉 最重罰25萬元
騎車遛狗或吃罰單

[2017.04.12] 發表
《動物保護法》修正案昨三讀通過,增訂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希望飼主應回歸「步行」方式遛狗。(中時資料照片)

【綜合報道】台灣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動保案),未來除了恣意虐殺動物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外,也訂定如食用貓狗,將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及照片。台灣成為全亞洲第一個立法禁止民眾食用貓狗肉的地區。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表示,修法主要目的是虐待貓狗事件頻傳,甚至發生集團放狗殺街貓事件,單是台北市就有85起檢舉案,現行動物保護法刑度嚇阻力不足,實有提高虐待動物處罰之必要;此外,近年來民眾動保意識的提升,地方政府也率先將禁食貓狗肉列入自治條例中,促成本次禁食貓狗肉的修法。

另外,本次修法也新增不得以汽車、電單車牽引寵物之條款,主要是有些飼主宣稱是幫寵物「運動」,但在馬路上奔跑,險象橫生,日前就有飼主一邊開車、騎車,一邊以繩鍊遛狗,造成寵物體力不支被拖行導致受傷。

罰則部分,若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即便動物沒有受傷,也會要求飼主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就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若使動物受傷則立即開罰。

網友:比酒駕罰更重

此消息一出,不少貓狗的飼主紛紛表示贊同,不過也有部分網友持不同意見,認為這條法律「獨善犬貓」,難道「其他動物的命都不是命」、「貓狗是動物,那雞鴨魚羊豬那些是什麼」,還戲謔稱這條法根本是「可愛動物保護法」。

而吃貓狗的罰鍰,甚至比部分違反勞基法和酒駕罰得還重,網友大嘆「勞工不如貓狗」。食用貓狗最多可被罰款25萬元,並會被公開姓名、照片與違法事實,酒駕被逮,則處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有網友就說,「強暴犯跟酒駕先公布照片好嗎」?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主任陳玉敏則指出,這次優法明訂罰則是補漏洞,代表社會在進步;事實上少吃一種肉食,便能減少一種動物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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