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員工工作關係爭拗 多涉長途車司機裝修工人
[2017.05.08] 發表
【明報專訊】華人及東南亞社區法律援助中心總幹事吳瑤瑤表示﹐安省職場安全及保險法中﹐指僱員受聘於某僱主後﹐僱主須向安省職場安全及保險局投保,僱員日後若在工作時受傷﹐會直接由職場安全及保險局向僱員賠償。
該法例的目的是保障工人。因為在未有相關法例時﹐工人遇上工傷﹐便須自行請律師打官司﹐向僱主要求賠償,這涉及大量金錢及時間﹐對工人不利。
吳瑤瑤表示﹐該中心接觸不少涉及員工與僱主就工作關係而爭拗的個案﹐當中以長途車司機、裝修工人及美甲廊員工為主。
不過﹐吳稱﹐中心所處理的個案中﹐情況與今次的法庭個案剛好相反。中心接觸的投訴人﹐都指僱主堅稱員工是獨立操作者﹐而非受僱僱員﹐從而避免支付員工的各種福利。
吳表示﹐若這些工人要保障自己﹐證明自己是是受僱員工﹐以免日後出現爭拗﹐
平日便要保存一些紀錄﹐如僱主發出的電郵通知、糧單、工作時間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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