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灣西九一地兩檢授權程序迥異
【明報專訊】律政司長袁國強多次強調,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方案是借鏡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模式而制定。翻查資料,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6年先決定授權本港特區政府租賃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再交由國務院批覆,翌年才展開本地立法程序,不同於這次西九龍站兩地政府先就一地兩檢簽訂《合作安排》,再經由國務院提交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及確認的做法。
深圳灣:先由人大授權 西九:兩地先簽合作安排
翻查深圳灣口岸一地兩檢的立法過程資料,全國人大常委會先於2006年10月31日決定授權本港特區政府租賃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當中港方口岸區的範圍、租賃期限,以及所實施的本港法律都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其後於同年12月30日批覆,本港立法會於2007年4月25日通過《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完成本地立法程序。今次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方案則是兩地政府先就一地兩檢簽訂《合作安排》,在合作安排上規定「內地口岸區」的範圍、管轄權等事宜,再經由國務院提交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及確認,最後才透過本地立法實施,程序上有所不同。
深圳灣:港口岸年租623萬人幣 西九:租金等未有細節
保安局資料顯示,深圳灣口岸實施一地兩檢,本港每年為港方口岸區向內地交地租,每年地租約623萬元人民幣。當年本港政府需支付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的「土地開發費」,金額約15.37億元人民幣。今次「內地口岸區」特區政府會否向內地收取「土地開發費」,以及每年租金多少,暫時未有細節。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質疑,政府至今未有提及向內地收取內地口岸區的「土地開發費」,認為高鐵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模式根本與深圳灣口岸有別。運房局回覆稱,就內地口岸區使用權的取得、期限和費用等事宜,將由本港及內地雙方簽訂合同作出規定,當局會適時與內地當局展開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