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裔法律助理冒律師 罰停牌 動用客戶委託款須付9萬庭費

[2017.11.21] 發表
上加拿大律師公會(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明報圖片)

【明報專訊】約克區烈治文山市一名華人法律助理,假稱自己為律師;把客戶的3.1萬元委託款存入自己公司的帳戶;而且在處理法律糾紛時,不但代表自己的客戶,竟然連對方客戶也代理,而且還參與分錢。該法律助理對顧客收取過高的費用,對客戶採取不文明、不禮貌的態度。

上加拿大律師公會(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仲裁庭於上月對姓李涉事法律助理做出裁決,立即終止他的法律助理牌照;李必須按「被剝奪牌照的法律顧問守則」行事,在判決發布之日起的2年內,必須支付9萬元的仲裁庭庭費,如不能按時還清,每年的利息為2%。

在此案中,現年66歲的李替一名經營互助會的女子處理官司。

2010年,求助女子經營的互助會,被部分會員指責未能按時清還欠款,而其他會員則未能取回供會的本金和利息,以致該女子要透過法律途徑,找人代為賠款和追款。她入稟小額錢債法庭(Small Claims Court)向拖欠者討債,並在2014年12月以5千元聘用李。

當女事主與李接洽時,一直以為李是一名律師,因為李的說話方式以及他名片上都表明,他是一間律師樓的合伙人和商業經理。

當時女事主面臨6名互助會會員追討欠款,她希望李協助她退還3萬元給那6人,並簽訂解除條約(mutual release)。

而李則辯解稱,他獲得僱用的原因,是要幫助女事主壓低還款的數額。他聲稱那6名會員曾騷擾女事主,因此女事主要求他盡量壓價,若還款額少於30,000元,餘額可以歸他。而且李還強調,自己是以商業原因而非刑事原因被僱用。

2015年1月,女事主給李一張3萬元的銀行匯票,讓他代為退款。李卻將這筆錢存入自己公司的信託帳戶。當女事主過後詢問時,李稱該款項被他借用,之後會還款。

當李試圖壓低退款額時,但那6名債主死守3萬元退款的先前承諾而不肯讓步。李於是向其中4人開出總額2.4萬元的個人支票,但卻一直拖延兌現。有理由相信,李已將這筆錢花掉,根本無法兌現支票。

法律學會仲裁庭認為,李的行為非常嚴重,他挪用3.1萬元信託資金來支付辦公費用和自己的開銷,卻一直沒有承認盜用客戶款,更沒有表現出任何自責。

李堅稱,在信託帳戶違規問題上,律師助理不應受到和律師一樣的處罰,因為律師助理所受的培訓中,不包括關於信託或信託帳戶義務的信息和教導。而且李還聲稱,他從來不理解信任原則,許多律師助理也不了解信託基金。

上加拿大律師公會仲裁庭則認為,李的說法是在抹黑他的律師助理同僚,而這些同僚都是嚴格依法辦事。而李作為律師助理就應該知道,他們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及相關法律中,就明確規定了處理信託和客戶資金的要求。律師助理是法律專業人士。客戶必須能夠依靠律師助理完全誠實地處理委託給他們的款項。

有本地律師助理表示,他們的職責範圍其實比較有限,可以處理民事和商業的事務,但涉及的金額不能超過2.5萬元。如果是處理刑事訴訟,只能處理建議程序判決的案子,刑期不會超過6個月。而且律師助理也不能從事保釋的工作。

李還辯稱,自己挪用客戶錢款的行為,是因為上加拿大律師公會沒有審計他的公司,以確保它遵守規則。

上加拿大律師公會仲裁庭還認為,李在為期10日的聆訊,盤問證人的問題大多是無效或不必要的,因此被多次警告,要將質證限制在相關事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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