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車被裁無牌旅館 漁莊上訴駁回

[2017.11.25] 發表

【明報專訊】經營「名樂漁莊」的兩間公司去年因出租露營車,被裁定無牌經營旅館罪成。涉案公司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辭駁回上訴,表示同意原審將該「露營車」裁定為條例監管下的「旅館」,又稱不能單憑外形去簡單判斷,否則黃埔花園的船形商場「豈不是被人視為輪船」。

稱露營車非車 官﹕黃埔商場是輪船?

上訴人為名樂會有限公司及名樂漁莊有限公司。法官於判辭中首先指出,涉案物體只是類似一般認知的「露營車」,無論面積和設計都與「露營車」不同,故於本案中會以「構築物」來稱呼涉案物體。

本案主要爭議之處,在於該「構築物」是否屬《旅館業條例》中解釋旅館所指的「處所」。上訴人一方認為,該「露營車」只是臨時性,因此不屬於建築物,不是「處所」。惟上訴人不爭議曾出租「露營車」給臥底人員,及該構築物內有齊全的客廳、睡房、電源、冷氣機等。

法官認為,上訴人明顯是「走法律罅」,認為不能單憑構築物外形便簡單定奪其性質,又稱「否則紅磡黃埔花園的船形構築物豈不是被人視為輪船?」法官稱涉案構築物是「虛有其表」,不能視為露營車。

上訴人一方曾指出,涉案「露營車」與土地的連繫只是臨時性,猶如營幕的營釘或輪船的錨。

沒有引擎 輪胎僅裝飾

法官認為此說法是以偏概全,並稱該構築物有不少喉管接駁到其他地方,也有鐵柱連到石壆上,即使有輪胎亦只是裝飾為主,該構築物更沒有引擎,不可視為流動的物體。

法官說出,如果不拆除相關喉管,該構築物根本不可能無損地被移動,同意原審裁判官稱該構築物有否樁腳在地上亦不太重要。

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的裁決,即涉案「露營車」是提供住宿的處所,違反有關法例,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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