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流水集會」 量刑起點最高18月 9人判囚最重年半 李卓人何秀蘭收監 李柱銘吳靄儀緩刑
【明報專訊】前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立法會前法律界議員吳靄儀等泛民元老,以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早前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而區諾軒及梁耀忠則認罪。區域法院法官聽取被告求情後,認為判處即時監禁屬本案唯一選項,除判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和梁耀忠緩刑外,其他人即時入獄8至18個月不等,當中李卓人和黎智英另因前年8月31日的遊行,額外入獄多兩個月,總刑期為監禁14月(詳見A2)。何俊仁在庭外稱今次量刑起點令人無法相信,吳靄儀則表示心情沉重,質疑「(量刑起點)點會18個月謘I」
官稱判監「唯一選項」
何俊仁:負面看待和平集會
9名被告依次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區諾軒,除梁耀忠涉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餘8人涉各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被判緩刑的何俊仁在庭外說,和平理性集會應在國際法和人權法下受到尊重,批評法官以負面角度看待和平集會,對今次結果感驚訝,18個月的量刑起點甚至「冇辦法相信」,對其他即時入獄的被告感痛心。吳靄儀形容此刻心情沉重,但不欲評論法官的判刑理由。梁耀忠形容刑期很重,認為現時各人情緒都不太好,暫難作回應。
法官胡雅文判刑時說,雖然法庭一向會以罰款或守行為方式處理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案件,但該些案件與2019年的社會動盪並不相同。她又引述周庭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以及24歲侍應前年參與非法集結的刑期覆核案件,稱法庭認同裁判官「借鏡」黃之鋒2014年衝入公民廣場的案例沒做錯,將黃之鋒案局限於涉暴力的非法集結亦不合理,認為法庭沒裁定案情不涉暴力便毋須判處阻嚇式刑罰,形容香港自2019年6月持續經歷暴力,並可從保護大眾、發出譴責和阻嚇信息等作本案判刑的考慮。
官指本案非一般未經批准集結:
自2019年6月暴力持續 須阻嚇
胡官認同當日的遊行和平,但認為香港經歷2019年的社會動盪後,大型示威本身會招致暴力風險,當時警方更因擔心遊行會被暴力示威者騎劫,才選擇不在現場出現,以防示威者有藉口引發衝突。胡官批評,即使警方因維持公共秩序而反對當日的遊行,甚至解釋當中的風險,眾被告仍繼續組織遊行,甚至有知名人士身處隊頭引領群眾,構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力,而當日的遊行規模龐大和持久,有關行為和情G均屬加刑因素,即時監禁屬唯一選項。
認同遊行和平惟招暴力風險
指引領群眾屬加刑因素
胡官最後引述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黃之鋒案」所言,理解當被告對某個議題感受愈深,便愈希望將自己的主張表達得透徹,愈希望事情能取得進展,但當他們在過程中將行之有效的法律視為妨礙表達自由的無理制約,任意牴觸之餘還自我感覺良好,便不容法庭過於寬鬆處理,形容這些人不但在行為上犯法,更在精神上藐視和凌駕法律,這種態度一旦蔓延,惡劣後果顯然易見。
胡官最終分別將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量刑起點定為15和12個月,當中因李卓人、梁國雄和區諾軒案發前出席記者會,鼓勵市民參加流水式集會,將他們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量刑起點再調高至18個月,判處各人入獄8至18個月不等,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和梁耀忠因卓越的社會貢獻,判緩刑12至24個月(見表)。
【案件編號:DCCC536/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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