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把關原則 倡刪「不進行」選項 環團憂放生重創生態項目 政府:沒降評估要求

[2023.04.02] 發表
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表示,政府建議刪去環評條例下「不進行」(no-go)原則,若日後出現類似落馬洲支線於淡水濕地塱原(圖)地面興建的個案,環保署長或未能按條例否決環評報告。這片險被落馬洲支線及西鐵線工程割開的濕地,現已設立為自然生態公園。(資料圖片)
環保署建議優化環評程序,修訂方案分別於去年12月及今年3月諮詢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及環諮會,署方稱新方案獲兩個委員會支持。圖為環諮會上月20日討論優化環評程序,主席查逸超(中)要求委員先表態後討論,會後查表示委員支持修訂方案。(馬耀森攝)
現時的環評條例並無界定生態調查結果有效期限,房屋局早前表示,元朗攸壆路簡約公屋項目會以2014年另一項目的環評報告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環保署現建議對生態調查結果的資料設36個月有效期。(劉焌陶攝)

【明報專訊】為加快發展,環保署提出修訂沿用25年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除建議建立中央數據庫,有助縮短環評程序由原先36至48個月到18至24個月,亦趁機修訂備受爭議的生態評估指引。政府建議在極端情G下,如生態評估顯示對生態有不能緩解的影響時,將原有的「不進行」原則,以「修改方案」取代。長春社擔心開壞先例,放生一些對環境有非常嚴重影響的項目,由原先不獲批變成經修改後可過關。環諮會前主席林健枝對修訂感詫異,形容有如「拆去最高級的龍門」,帶來「隱憂」,但認為工程項目仍要滿足條例的標準和指引,若不符合仍要考慮其他替代方案;環保署強調該項修訂沒降低生態評估要求和標準。

明報記者 馬耀森

改以「修改方案」取代「不進行」

《環評條例》自1998年實施以來一直未有全面檢討,環團普遍關注今次修訂會否側重加快環評速度但犧牲把關質素。政府提出修訂方案以來未有向環團簡介,不過據了解,環保署早前曾向顧問業界開會,業界關注部分修訂反令程序因快得慢(見另稿)。

長春社檢視政府建議修改《環評條例》的技術備忘錄(為環評提供各項標準和指引,例如生態、空氣、水質等)附件16,發現緩解措施的「避免」原則下,文件現列明「在極端情G下,當生態評估找出一些非常嚴重但不能緩解的影響時,『不進行』可能是唯一切合實際的替代方法,並須列為方法之一」;政府的修訂建議則以「修改方案」(modification of project)取代「不進行」(no-go)。

長春社質疑環保署或不能否決環評

長春社公共事務經理吳希文表示,「不進行」不但是生態評估的最高原則,更為環評制度把關,「畀項目倡議人知道有這條『天條』,如果個發展項目對生態影響大到一個地步,做任何紓緩措施都無用黈伬唌A至少唔會硬闖」,環保署長審核報告時亦有據可依,按「不進行」原則否決報告。他進一步解釋,環保署過去20多年接獲的環評報告中,其中一個被否決項目是落馬洲支線,原有方案是在香港最大的連片淡水濕地、高生態價值的塱原地面興建,惟在新方案下,條例沒有了「不進行」的最高原則,環保署長未來或未能否決報告。倡議人只要修改原有方案,就有機會獲通過。

吳希文翻查資料,環保署過去接獲申請環境許可證的項目,有少數沒再提交環評報告,例如2008年泥涌至西貢市單車徑項目。資料顯示,該項目需擴闊西沙公路,沿途砍伐1600多棵樹,當中涉及風水林的大樹。吳希文稱,雖然無從得知政府多年未有再關闖的原因,但若刪去「不進行」選項,在類似情G下,有機會在早期已被「扑U」的方案變成經修改後獲批准。

前環諮主席:如拆終極龍門 惟非門檻降

環諮會前主席林健枝稱,環評程序的生態評估部分往往最具爭議,又說緩解措施的三大原則按優次為「避免」、「抑減」及「彌償」,「是整個環評的精髓」,當中「避免」轄下的「不進行」選項,給予項目倡議人「唔好以為一定通過」,若刪去有如「拆去最高級的龍門」,認為會帶來「隱憂」。不過他認為刪去「不進行」不代表環評門檻降低,因所有指定工程項目仍要符合技術備忘的標準和要求。

環保署表示,有關「不進行」選項的修訂並沒降低生態影響評估的要求和標準。發言人稱,環評的技術備忘已清楚列明任何可能會對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地方造成不良生態影響的工程項目,通常不會獲批准,除非相關影響可減至最小及/或得到補償,該項生態評估的指引準則一直維持不變。

署方稱,透過修訂,項目倡議人須主動修改工程項目和提出切實可行的緩解措施,盡可能保育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地方和生境。此外,署方已建立中央環境數據庫,項目倡議人可在早期規劃階段了解項目潛在環境限制並作初步環境分析,以避免得出可能對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方案。

生態調查設3年有效期

另外,現時的環評條例並無界定生態調查結果的有效期限,早前房屋局表示,元朗攸壆路簡約公屋項目會以2014年另一項目的環評報告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環保署建議清晰釐定生態調查結果的有效期為36個月,認為可確保相關調查結果仍然有效;若有關基線資料超出期限,申請人須實地考察以確立資料有效性,或須重新做基線生態調查。吳希文稱,太早進行的生態調查,蒐集到的資料仍有機會過時,認為除設有效期限,亦應按情G額外確認資料是否準確。

(城市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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