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未提可否上訴 政府:歡迎提意見

[2024.02.23] 發表

【明報專訊】政府建議若保安局長可因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本地組織運作,諮詢文件未明確提及會否設上訴機制。港府發言人回覆稱,關於禁止組織運作機制的相關事宜,歡迎公撈ㄔX意見。諮詢文件有引用英國《2000年恐怖主義法》,英國也有相類法例禁止危害國安組織,而被禁制組織有上訴機會。

翻查2003年政府推出的《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曾建議因保安局長取締決定而感到受屈者,可向原訟法庭上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就上訴程序作規定。

學者:有始證不濫權

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榮譽教授卜約翰認為,今次諮詢文件沒有具體說明當局決定禁止組織運作的程序、做決定前是否會徵詢公眾,以及涉事組織可否上訴等,認為上述細節對說服社會取締權力不會被濫用是「不可缺少(essential)」。

英相類法例涵兩層上訴機制

而根據英國《2000年恐怖主義法》,若內政大臣認為某組織涉及恐怖主義,可禁止組織運作,有關組織可提出書面上訴申請,內政大臣需在接獲申請的90日內做最後決定。若申請被拒,申請人可向「被禁組織上訴委員會(Proscribed Organisations Appeals Commission)」再提出上訴,委員會批准上訴並獲英國國會同意,相關組織就不被取締。

本報向政府查詢禁止組織運作的機制,包括會否設上訴,政府發言人回覆稱,有關機制不影響《社團條例》中與社團註冊相關的規定;就禁止組織運作機制的相關事宜,歡迎公撈ㄔX意見。

發言人續稱,由於《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已提供機制可基於維護國安所需,把某公司自公司登記冊剔除,故初步考慮禁止組織運作機制不適用於公司。

現行社團例工會例允上訴 公司例無

根據現行的《社團條例》,被禁止運作社團的幹事或成員若感到受屈,可以在30天內向特首及行政會議上訴。

港府2018年引用《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政府曾三度容許延期提交申述,至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拒絕上訴,整個過程超過半年。而政府曾分別引用《公司條例》取消支聯會登記及申請壹傳媒清盤的規例,則無申述或上訴機制。

按照《職工會條例》,當局取消工會登記前兩個月,須事先書面通知任何有投票權的會員,也可向高等法院原訟庭上訴。

(透視23條系列·社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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