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宿狗場銀髮義工 被收公屋覆核勝訴
【明報專訊】居於柴灣漁灣h的六旬公屋女租戶,被指半年內的水表及電表用量低,加上14次家訪時無應門,遭房委會發出《遷出通知書》。該租戶向上訴委員會(房屋)上訴失敗,遂要求司法覆核委員會的決定。高等法院昨日裁定租戶勝訴,指委員會沒考慮申請人因為照顧流浪貓狗,才沒將單位作為痡`居所,並撤回遷出決定,將個案發還委員會再考慮。
法官楊家雄於判辭強調,公屋資源珍貴,不容濫用,但本案案情獨特,亦關乎申請人重要的權益,須慎重考慮,但因本案獨特,故不應被視為任何具方向性的先例。
根據判辭,申請人李翰思現約67歲,她無法律代表,缺席法庭聆訊,只存檔一份「原訴傳票」表格。擬答辯人為上訴委員會(房屋)。楊官指出事件原委,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間,房屋署發現李的單位水表讀數207天內只有1天增加0.0094度,電表維持不跳讀數;調查員13次突擊家訪及1次預約家訪,均無人應門。當局去年4月發出《遷出通知書》,翌月李向委員會提出上訴,結果失敗。
狗場偏遠 回公屋需3小時
判辭引述委員會審裁情G提到,李翰思向委員會稱她已退休及取綜援維生,亦是救護流浪貓狗的義工,由於租借的元朗狗場偏遠,由狗場回柴灣需3小時,每晚在狗場休息時,只可將椅子平放及睡在椅上,李希望取回單位,亦希望獲調遷至元朗的公屋。李又稱,因單位電線殘舊,無經濟能力安排維修,故單位多年無電力供應。
官:房委會本有政策處理
楊官指出,委員會接納李需照顧貓狗的說法,卻沒考慮李正因為要照顧貓狗才在狗場臨時留宿,且休息環境極不理想,G且房委會有政策處理如因工作不能痡`返回公屋單位的個案,能保留戶籍使租戶不致流落街頭,但委員會沒考慮相關政策。楊官認為委員會的考量及決定有悖常理,裁定李勝訴。
【案件編號:HCAL 21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