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懷孕店員 高級督察上訴駁回收監
【明報專訊】已被警方停職的高級督察2021年11月在尖沙嘴一間商店非禮懷孕店員,包括強吻及摸胸,事後提出以百萬元和解,早前被裁定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6個月兩周。高級督察不服定罪上訴,其間保釋。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李俊文昨日駁回其上訴,高級督察須即時服刑,李官在判辭中批評他提出的案情幾近荒謬、自欺欺人。
官:上訴人案情荒謬自欺欺人
上訴人為李卓賢(案發時33歲),上訴理由包括原審裁判官沒充分考慮事主證供中不可信的情節,例如事主及其夫不可能沒發現上訴人身上有酒味、疑記錯上訴人脫口罩時間。李官在判辭指出,這些只屬旁枝末節,不影響事主整體證供可信度,即指控上訴人強吻和摸她胸部。
上訴方亦提出,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或因「與犯罪無關的理由」而逃走,卻裁定他罪成,自相矛盾。李官指出,以上只是原審裁判官對上訴人作有利的處理,與之後定罪裁決沒關係,更不涉自相矛盾。
上訴方表示,原審裁判官沒充分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即事主設局向他勒索金錢利益。李官回應稱,上訴人作為高級警務人員,若真的是事主設局勒索,他當時不可能不停道歉求對方原諒,甚至下跪。李官表示,上訴人一直堅稱其不合情理、甚至幾近荒謬的案情,無疑是自欺欺人,任何合理的事實裁斷者在考慮其說法及閉路電視片段後,也會毫不猶豫地拒絕接納;上訴方對原審裁判官的各種批評亦欠公允。
上訴方指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提議向事主付錢,是為換取不追究非禮事件,而上訴人的行為並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李官表示,上訴人不可能願意付出巨額代價離開,卻讓事主之後可再報警將他繩之於法;上訴人聲稱想付款離開,而任由對方之後再追究,明顯是脫離現實的說法。
【案件編號:HCMA 3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