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減刑屬酌情無損自由 「美國隊長」不獲提前放監
【明報專訊】被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去年3月在獲釋前兩天因《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國安條例》)生效而未獲減刑。他早前就懲教署長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但被駁回,及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裁定馬俊文一方敗訴,指他因定罪而服刑,能否減刑屬於監管釋囚委員會的酌情決定,故不會影響《香港人權法案》下對相關自由之保障;法官指出,涉及「國家安全」定義不模糊,而定義廣泛有利靈活應變,能應對目前與將來的國安威脅。
申請人馬俊文涉2020年間多次叫喊港獨口號,就「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他去年3月在獄中完成三分之二的刑期,原定在行為良好下可獲減刑,提早獲釋。在23條立法後修訂《監獄規則》及《監管釋囚條例》,馬因未能通過國安測試,懲教署長決定不轉介其個案予監管釋囚委員會。翻查資料,若由還押當日起計,馬的5年刑期最遲於今年11月屆滿。
上訴駁回須付訟費 料最遲11月刑滿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共同審理。上訴庭判辭指出,馬俊文一方主張《監管釋囚條例》賦予他可獲轉介監管釋囚委員會的法定權利,惟條例增設的國安測試門檻,剝奪馬的法定權利,此有違《香港人權法案》要求依法定的理由才能剝奪他人自由,但國安測試的門檻並非依法定的理由;惟上訴庭不認同馬一方說法,指出馬因為法庭判罰才要服刑,故他是合法被剝奪自由,而且委員會是否給予減刑屬於酌情決定,故不會影響法案對相關自由之保障。
官:國安定義廣泛但不模糊
馬一方爭議,《國安條例》下「國家安全」定義同樣適用在《監管釋囚條例》,惟該定義模糊、不準確且涉主觀判斷。上訴庭不同意這說法,表示國安定義是廣泛,但不模糊,其明確涵蓋政權、主權、領土及人民與社會,而且定義廣泛具備良好理由,能避免過度一成不變(over-rigidity),以應對現在及將來的國安威脅;國安定義的核心內容亦足夠清晰,使個人能夠理解國安涵蓋內容。
評估國安風險工作 判辭稱行政部門勝任
針對馬一方提出,進行國安測試的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均來自懲教署,有別於監管釋囚委員會由法官或專業人士組成,而且不設上訴機制;上訴庭反駁說,行政部門擁有經驗、專業知識,以及獲取資訊和情報的渠道,因此行政部門是唯一能夠勝任評估國安風險工作的角色,因此評審委員會不納入法律界人士或非政府人員是可以理解;判辭又指出,懲教署長決定囚犯不獲減刑後,署長須每年覆核其決定,囚犯亦可以就署長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官指減刑期望與國安評估無關
馬一方另提出,在《國安條例》生效前,懲教署對囚犯的一貫做法是因應其良好行為而給予減刑,故馬有合法期望可獲減刑,以及署方待馬提交陳述書後,才提供評審委員會的「考慮撮要」文件,涉及程序不公;惟上訴庭表示,所謂的合法期望與國家安全利益的評估完全無關,故說法不成立。雖然署方更為妥當做法是提前給予馬相關文件,但是馬在閱覽文件後有約一個半小時,讓他考慮要否補充陳述書,故馬已獲合理機會去抗辯。上訴庭最終駁回馬的上訴,並下令他須向署長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CACV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