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炭欲同死致子亡 抑鬱母誤殺判醫院令
【明報專訊】一名患重度抑鬱的女子2021年誕下男嬰,男嬰需定期接受物理治療,翌年女子疑不堪照顧壓力,在元朗水邊圍h住所燒炭,打算與兒子一同自盡,最終她獲救子亡。女子基於「減責神志失常」承認誤殺罪,昨在高院被判處醫院令9個月。法官張慧玲表示,案例雖已指出誤殺罪可視乎情G判感化令,但前提是被告的情G是否適合,本案中有一條生命逝去,法庭要認真看待,直言若不理會醫生的建議判刑便有錯。
夫無協助照顧 被告常以淚洗面
被告譚慧敏(現年45歲,報稱家庭主婦)原被控於2021年5月28日謀殺其16個月大的兒子。張官綜合辯方求情及被告報告指出,被告成長於嚴厲家庭,自小與雙親和姊妹關係不親密,2019年她與曾離過婚並育有一名6歲女兒的許姓丈夫結婚,不久發現自己懷孕。許曾叫被告墮胎,在她整個懷孕過程都無提供支援和陪同產檢,甚至因小事大發脾氣。求情和報告續提到,男嬰出生後有輕微顱骨問題和「斜頸症」,許依舊無幫忙照顧,在家時只顧玩電話和跟貓玩,被告要用積蓄照顧兒子,常常以淚洗面。當被告提出離婚,許表示要爭奪兒子撫養權,被告覺得自己無用和不被愛,困在不和諧的婚姻中,精神狀G變差,逐漸發展成抑鬱症,但又不願遺下兒子讓被告照顧,最終在事發當天攜子自殺。
稱需鞏固康復效果 官拒判感化令
辯方指事發後被告情G有改善,現時她已與許離婚,與家人關係改善,變得積極主動,有在獄中進修和鼓勵獄友進修。張官提到,辯方原先希望法庭不要判處醫院令,而判需履行特別條件,即接受精神和心理治療的感化令;惟兩名精神科醫生均認為雖然以藥理學角度而言被告病情受控,仍有可能復發,有需要住院鞏固康復效果。
官寄語專注治療 將來重投社會
張官考慮所有因素後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判處被告醫院令,並希望被告明白法庭並非不想判她感化令,而是事實上她仍需接受治療。判刑後張官表示,法庭之所以詳細解釋理據和援引案例,是希望被告知道法庭明白其犯案原因,又指她在獄中對囚友的鼓勵打動法庭,「法律程序已完結」,寄語她專注治療,將來重投社會。
【案件編號:HCCC 3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