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嶺大校董選舉DQ 賴卓賢敗訴
【明報專訊】2024年嶺大校董會、諮議會及年度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投票前夕,校方取消候選人賴卓賢參選資格(DQ),指他以「非官方途徑宣傳」違反選舉規則,賴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DQ。高院法官高浩文昨頒判辭駁回賴的申請,接受選舉主任一方所指,限制候選人宣傳方式使他們只能透過授權渠道宣傳,旨在確保所有候選人有平等曝光機會,防止透過不受監管方式獲額外優勢,做法合理。賴須支付訟費。
司法覆核申請人是2024年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答辯人是選舉主任嶺大教務長章慧芳;利害關係者包括當選的校董會學生代表嶺大內地學生學者聯誼會長杜毅柯、當選的諮議會和教務會學生代表盧鄭愛娃。
官:劃一資訊渠道 對所有人公平
法官在判辭指出,選舉亦應盡可能實現公平辯論環境和資訊傳播,法庭適當地對候選人的言論自由行使合理干預,以保障他人權利。假如有候選人能基於資源多少而比其他人更多地利用媒體宣傳,這點便無法實現。法官稱,選民透過劃一資訊渠道,即候選人簡介和選舉論壇,並投選心儀候選人,對所有相關者都能達至公平。
學生毋須複雜競選活動 訂選規恰當
法官提到,本案關乎當選的本科生擔任大學的諮詢或管理機構成員,與任何形式的公職人員選舉有別,這類選舉活動或需嚴格監督;但學生參選本身不是亦不應被當作「政治競賽」,毋須任何複雜或廣泛的競選活動,在此基礎下制定選舉規例自然和恰當。
法官並稱,相關規則賦予選舉主任解釋和執行規則的權力,他另有義務宣布每名候選人可做什麼,目的是限制候選人行為,相反若候選人隨心所欲宣傳,選舉主任便無必要這樣做。此外,就申請人投訴去年11月13日選舉主任邀請他會面卻無講明目的,使他無法有效抗辯,法官接納會面目的是通知申請人已做出DQ決定,申請人清楚選舉主任依賴的事實和DQ原因並承認違規行為,提出可補救。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裁定申請人敗訴。
嶺大:不時檢視優化機制
嶺大發言人歡迎裁決,稱作為負責任的高等教育機構,大學有既定選舉程序就相關事宜公正判斷,並會不時檢視和優化機制,與時並進,回應大學社群和社會期望。
【案件編號:HCAL 631/25】